——2004年4月2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第1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自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院提请任命张建红等3人法律职务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1、关于提请任命张建红同志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张建红同志系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办公室主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来我院挂职锻炼一年。经省检察院党组同意,市委研究同意,拟任命张建红同志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挂职)。
2、关于提请批准任命司长宪、李伟杰2人检察长职务的情况:
司长宪为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新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1日补选司长宪为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伟杰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郑州市中原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补选李伟杰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上两名同志经其所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密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报告,现根据法律规定,提请批准任命:司长宪为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伟杰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