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

发表时间 : 2006/11/14 来源:郑州人大网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副主任王福成和秘书长赵英的带领下,于6月15日和16日,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听取了市发改委、财政局、市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汇报,视察了桐柏路、农业路立交、文化北路、二七广场、骨科医院病房楼、中州大学、郑州师专等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 宣传贯彻《条例》的基本情况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较为完整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一年来,由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条例》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
  《条例》颁布实施后,正值“非典”疫情横行之时。虽然由于受“非典”疫情的影响,一些大型的宣传活动未能及时举办,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为《条例》的宣传仍然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是制定了宣传方案,对《条例》的宣传进行了统一部署;其次是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在我市的新闻媒体,就《条例》制订的重要意义、主要特点、政府投资应遵循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第三是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的宣传贯彻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03〕3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第四是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印制、发放《条例》单行本(5000册)、制作宣传板报,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重点宣传。“非典”疫情解除后,又及时在全市举办的建设项目法制管理培训班上,对《条例》进行了专题培训,进一步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
  (二)规范投资行为,加大管理力度,促进《条例》的贯彻执行
  《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拟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计划管理、稽察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条例》的规定,“保重点、保续建、保国债配套”,对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进行重点投资。通过107国道郑州段综合整治、二七广场综合治理、背街小巷改造、环保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实施,逐步完善和改善了我市的城市功能和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通过郑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郑州市风沙源治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改善我市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
  同时,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建设资金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依照《条例》规定,市发改委对社会事业类、农业基础设施类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城建类的道路工程和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均要求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组织财政、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工程、技术、经济专家,按《条例》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对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认真论证,严格剔除、压缩其中不合理部分,千方百计节约政府资金。对建设内容相对简单、投资数额相对较小的工程,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综合考虑近年已决算同类工程完成投资情况,确定项目工程量和单位造价,达到缩短工期、节约资金、方便居民生活的目的。如郑州市南三环接续工程原报投资21934万元,核定投资18541万元,核减掉3393万元;未来大道工程原报投资25216万元,核定19311万元,核减掉5905万元,从而既科学合理的核定了工程投入资金,又为我市财政节约了大量的建设资金。总之,《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设资金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法人的行为得到规范,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为我市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贯彻执行《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在《条例》颁布实施期间,市政府为《条例》的宣传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条例》的执行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行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致使一些建设单位对严格执行《条例》的意义认识不足,理解有偏差,使《条例》在执行中打了折扣。
  (二)《条例》执行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一是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够严格;二是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超概算、超规模的问题;三是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完善,缺乏对项目法人有效的监管处罚措施;四是执法主体缺乏监管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还比较薄弱。
  三、几点建议
  (一)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继续加大对《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利用各种途径在全社会进行更加广泛深入的宣传,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协调、服务的力度。一是按照《条例》规定,适时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编制情况、调整情况和执行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二是在工作中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控制工程的概算和预算,必要时可对工程项目的招标、设计、建设等情况进行公示;三是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办事,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三)解放思想、拓宽思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我市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鉴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局限性大,现有资金规模难以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以新思路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方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以出售股权、冠名权、经营权等形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和经营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类项目,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的建设步伐。
 

200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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