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计划,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地方立法计划,是地方立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任务,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地方立法走向规范和成熟的重要标志。选择适当项目,制定科学立法计划,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立法计划工作的责任感
首先,制定立法计划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法律法规不是万能的,不宜凡事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通过编制立法计划,对于申报的立法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预先确立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方案,可以有效地整合立法需求,系统排定立法目标,避免重复立法和分散立法,减少盲目性和无序性,使地方立法工作有目的、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其次,制定立法计划有助于科学配置立法资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要规范法规条文,还要协调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需要高水平的立法力量、充足的时间与经费保证。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日趋深入,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期望增高,需要纳入法制轨道的问题很多,但是具体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队伍力量毕竟是有限的。通过制定立法计划,确认真正亟待解决的立法需求,排除不适宜的立法项目,能够实现立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立法质量。
第三,制定立法计划有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质量。人大常委会的会期有限,审议任务非常繁重,不可能安排太多立法项目。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计划,一方面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调查研究时间,提前做好审议法规草案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也便于常委会主任会议科学、合理地安排常委会的审议时间,保证审议工作有序进行,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审议质量、高质量地搞好地方立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把握原则:保证立法计划工作的正确走向
第一,与党的政策相链接。党代表了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政策是围绕社会的主要矛盾制定,是对社会各阶层意志的整合。立法正是以调整社会关系、制定有利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规则为宗旨,与地方党委政策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服务于民。因此,在制定立法计划时,要始终保持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把为配合地方党委重大决策而申报的立法项目优先纳入立法计划,以保障党的主张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
第二,服从地方发展大局。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完善过程中,“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地方立法是法治政府的推动力量和法制保障,在制定立法计划时,要紧紧围绕下一阶段地方法制建设的总体需求、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重心,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着眼于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为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第三,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立法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该权力的行使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通过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坚持客观、中立,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指南,在立法中平衡各方利益,以公正、科学、可行的意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在制定立法计划时,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增强主动性,强化主体意识,对各方申报的立法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可行性研究。通过主导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进行监督与制约。
三、严格要求:加强立法计划工作的编制管理
第一,突出重点,适当选项。地方立法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坚持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不需要盲目构建所谓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法不在于“量多” 而在于“质优”。相反,“法繁扰民”,计划过大会导致力量分散,影响到计划完成,还可能使一些应该出台的重点立法项目落空。所以编制立法计划,一定要保证重点、量力而行,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计划项目编制计划:一是把立法需求最突出、条件成熟、可行性最强、有地方特色的项目,作为工作重点,优先纳入立法计划;二是把具有立法必要性,但并非十分重要、或者不是十分急需、或者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由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列入立法计划,进行长远安排;三是把突出部门本位的、或者“无害也无益”的、或者“宣言性”式的等有损立法质量的项目,排除在立法计划之外。
第二、规范程序,明确标准。立法计划,必须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沟通等程序才能立项。同时,还需要确立统一、明确的立项标准,保证申报项目的科学筛选。立项标准要符合地方实际,突出可操作性和可判断性,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运用立法之外的其他手段无法或者很难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必须有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二是立法时机已成熟。立法是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这就要求从整个社会的接受能力和认可度出发,认真考虑法规的实施效果。三是项目申报部门进行了充分调研,并能够提供相对成熟的法规草案文本。
第三,拓宽立项渠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因此制定立法计划,需要更加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需求。必须扩大立法项目征集来源,采取多样形式,探索多种渠道,建立多元立项机制:一是继续沿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提案;二是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或建议,从中选择可行的法规项目;三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法规项目,广开言路,充分发扬民主,在保证地方立法稳定性的前提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吸纳群众意见。
第四,注重沟通与协调。地方立法中涉及到的问题很多,立法计划制定部门必须注意搞好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衔接,及时、积极、主动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协商沟通。既要加强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的沟通,保证与国家及上级立法计划的衔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又要加强与政府立法综合工作部门的沟通,对重大问题提前统一认识,共同配合提出比较可行的立法计划草案。对于文字难以表述清楚的问题,要坐下来详谈,做到人来人往,而非文来文往,力争把问题消化在审议之前,使立法工作衔接流畅、运转快捷,保证立法计划的顺利实现。
第五,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立法计划的确定,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有太大变动,就会冲淡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和指导性,破坏立法工作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和社会效果。因此,必须避免随意变动立法计划的现象,保证立法计划的权威性、稳定性、严肃性。如果出现了因为某些客观原因使得立法项目无法或者不宜按照原计划提请审议的情况时,可以依法调整。但要注意,调整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理由充分,即影响项目出台的因素必须合理,如计划期内与计划项目相关的国家政策或立法的走向及进程发生变更等;二是程序规范,凡是要求变更立法计划的单位,必须递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提请审议的理由。不允许因为主观不努力耽误工作而更改立法计划,也不允许一些部门以现实紧急需要为托词将内容不尽合理的项目挤入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立法计划的制定,关系到对群众意见的反映、对人民利益的维护,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关系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因此, 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实际需求,确立科学、合理的立法计划,建立民主、可行的立法决策机制,为制定出能够有效维护公平、正义、满足人民切身需要的“良法”奠定基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