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表时间 : 2007/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6年12月28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6日下午,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修改稿)》)和《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室及时汇总并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没有必要写上“计入供气成本”的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燃气管网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不让居民用户直接承担,那么实际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计入供气成本是合理的。对此一问题,市政府做过专题研究,同意将其计入供气成本。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保留该内容。
  二、关于《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造成事故的如何处理,应当予以规范。有列席人员还建议增加“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于“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本条例作出了明确而严厉的行政处罚规定。至于造成事故或造成损失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已有概括性规定,而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不能具体创设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条款。为此,没有采纳该意见。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术性改动。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统一审议后形成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其基本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郑州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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