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6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柴清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草案)》的说明。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职权。人大代表能否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行为未作具体规范,为规范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行代表职务行为,促使市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提高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水平,作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制定《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是必要的。
制定《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是代表工作的创新,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起草组认真学习了《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总结、学习和借鉴我市和兄弟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依据《宪法》和《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原则规定,起草了《守则(草案)》,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常委会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经过认真修改,形成了提请会议的《守则(草案)》。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草案)》共十一条,明确了制定《守则(草案)》的目的和依据,对代表的理论学习、联系群众、履职行为及注意事项、禁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守则(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