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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事任免工作 履行人大监督职能

发表时间 : 2007/1/9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依法进行人事任免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我们坚持深化人事任免工作,推动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效。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统一思想认识  增强责任观念
  长期以来,人们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社会上,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是搞形式,走过场,履行手续而已;人大常委会自身,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的高度来认识任免工作,因而重视不够,审议不积极,存在别人举手我举手,别人画圈我画圈的倾向。少数人被任命后,没有从根本上树立权力来自人民、要对人民负责的观念,因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人事任免工作的错位。表现之一是任前不知情。由于任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干部德、能、勤、绩、廉综合情况知之甚少,提请的情况介绍,往往比较抽象,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带来了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其二是审议不认真。一方面是组成人员不知情而不好说,另一方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使知情由于有顾虑而不想说或不愿说,常常使审议人事任免流于形式,表决敷衍应付;其三是,任后监督不够硬,不利于深入做好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尤其是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统一认识,先后召开了常委会会议议、机关干部大会,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总结近几届人事任免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结合自身实际,寻找加强人事任免工作的切入点。通过深入学习讨论,常委会组成人员形成了深化人事任免工作,切实加强干部监督,为人民用好权,把好关,投好票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我们修订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把人事任免和干部监督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完善任免办法  规范任免程序
  1、建立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夯实人事任免工作基础。现代法治的重点是用法律约束和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和两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牢固观念,必须有带头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自觉行动。为此,我们建立并完善了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规定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使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为拟任人员树立对法律崇高信仰的重要课程。
  我们以四项基础工作为主:一是明晰考试内容。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以宪法、人大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两院工作人员以专业法为主;二是建立了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法律法规题库;三是邀请区委、政府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监考;四是将拟任人员的考试成绩在审议任命前,发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以便他们在投票表决时心中有数,更好地投下明白票,选出放心人。通过任前考试,切实增强了受任干部学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2、建立任前供职报告制度,增强人事任免工作透明度。按照《关于对拟任干部实行供职报告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凡属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必须在常委会审议其任命的前七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供职报告,审议时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作供职发言。我们主要把握三个环节:
(1)精心准备,开好两个会。一是召开拟任干部动员会,常委会领导明确活动的意义、撰写供职报告要求、送达时间等具体事项;二是召开人事任免工作会,提前5天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拟任干部名单,发放供职报告材料,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阅读拟任人的《供职报告》并结合其报告作必要的调查研究。
  (2)听取供职报告。拟任人员要在常委会会议上面向的国徽,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出庄严的承诺,供职的内容包括任职工作目标、依法行政措施、勤政廉政打算、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通过任前供职报告,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直观地了解拟任人员,为任命表决和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3)现场提问。供职人供职以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当场向供职人提问,供职人必须当场回答。多数拟任干部撰写供职报告时,通过调查研究,对该工作有所了解,答复令人满意,个别准备不充分,一时难以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慎之又慎,深入提问,使他们在苛刻中找鞭策、找压力、找动力,上任后竭尽全力,不辱使命。
  3、建立就职宣誓制度,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严肃性。
  为增强受任干部的国家观念、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我们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均举行隆重的颁发任命书仪式,要求受任干部在庄严的国徽下宣誓(法院、检察院的受任干部必须统一着装)。让被任命的干部时刻有一种上任为什么、任期干什么、离任留什么的工作责任感。2003年是换届后的第一年区人大常委会让政府组成人员在电视上向全区人民公开承诺,既展示了政府组成人员形象,又把他们的工作纳入全社会监督之下,社会反响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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