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07/1/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6年12月26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和《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室及时汇总并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鉴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收取燃气“两费”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主任会议暂不提交常委会表决。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会后法制室以常委会的名义向市政府发文,就“燃气”两费如何处理等问题征求市政府意见。11月22日市政府书面反馈了修改意见。12月19日,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和《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关于燃气初装费、维修费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有三种意见:一是,燃气公司作为企业,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的是“燃气”,用户用气交气费,燃气公司根本不应当收取初装费、维修费,理应取消;二是,燃气初装费、维修费该不该收,不仅要充分考虑燃气用户的利益,还要考虑燃气企业的利益。鉴于国务院即将出台燃气方面的行政法规,省里也将就城市基础配套费问题作出新的规定,目前修改时机尚不成熟;三是,对于燃气初装费、维修费该不该收、如何收的问题,建议授权由政府出台相应的规定,由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制定办法。
  经征求市政府意见,市政府建议将《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修改为,“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措。”将《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燃气企业应当加强指导服务,费用由用户承担;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费用计入供气成本,由燃气企业承担。”
  关于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的建设资金筹措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明确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未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各类专项性配套收费一律取消。目前,我省正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研究如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鉴于目前省里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以及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燃气工程及燃气设施的建设资金筹措问题,在条例中只作原则性规定比较合适。待省里出台新政策之后,市政府再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关于燃气设施维护费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用户承担;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正常维护产生的费用计入供气成本,比较符合实际。
  因此,法制委员会同意市政府提出的修改意见。(《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关于《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有列席人员提出,建议增加“由质量监督部门、安全部门定期公布不合格燃气器具的“黑名单”。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有规定,在此不必再作规定。
  三、关于《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
  有旁听代表建议,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建议还应当增加“恢复原状”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该意见,在本条中增加“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内容。同时,鉴于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法制委员会建议提高对单位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处罚数额,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调整到“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术性改动。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统一审议后形成的《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其基本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郑州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条例(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9890600 传真:0371-89890700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