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邢桂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0月10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此时,得知国务院即将出台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条例,为了避免出现《条例》刚公布就发生和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2005年11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暂缓审批该《条例》,待国务院有关条例出台,对我市《条例》修改后再上报审批的建议。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法制室对照国务院条例,参考兄弟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对我市《条例》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修改,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稿草稿)》。2006年10月1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34次会议研究决定,将《条例》修改后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10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改稿草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稿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稿草案)》)。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条例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只规定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对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能作了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条例》第三条中有关“依法查处……行为”的内容,并对有关职能部门作了调整。(见《条例(修改稿草案)》第三条)
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避免解禁后烟花爆竹在经营、运输环节出现安全事故,《条例(修改稿草案)》增加规定:“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市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见《条例(修改稿草案)》第四条)
三、国务院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根据该规定,将《条例》第七条中的“爆炸物品运输证”修改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见《条例(修改稿草案)》第八条)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等问题,国务院条例规定得十分具体明确,我市《条例》对此可不再重复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条例》第十条,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见《条例(修改稿草案)》第九条)
五、在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布设方案的编制问题上,对照国务院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相关条款修改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储存仓库必须设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禁止在本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本市市区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设、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见《条例(修改稿草案)》第十条)
六、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在流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对照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修改稿草案)》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据此,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也作了改动。(见《条例(修改稿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七、对照国务院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中增加一项,即输变电设施。(见条例(修改稿草案))第十四条)
八、《条例》第十八条属于衔接性条款,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此类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款。
九、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务院条例不区分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同样的罚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罚则予以修改。(见条例(修改稿草案))第二十条)
十、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务院条例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规定了不同的罚则,对照这一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反规定的品种规格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见条例(修改稿草案)》第二十一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技术性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统一审议后形成的《条例(修改稿草案)》,其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改稿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