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草案)》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07/2/12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6年10月2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柴清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代表视察办法(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代表视察办法》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代表视察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保障代表视察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1999年10月29日,郑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使我市的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开始步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促进了市“一府两院”的工作、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加强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但是,随着地方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对代表视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代表视察办法》的一些条款规定过于简单,有的规定不够明确,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代表视察工作的需要。同时,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9号)、中共郑州市委《关于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郑发[2005]45号)和市委转发的《中共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郑发[2006]25号),都对做好代表视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制定一部新的《代表视察办法》十分必要。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代表视察办法》起草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发[2005]9号文件、市委郑发[2005]45号、[2006]25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代表视察工作的经验,学习借鉴外省、市代表视察工作的成功做法,起草了《代表视察办法(草案)》。
  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我们分别召开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有关人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形成后,送交常委会领导审阅,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
  二、《代表视察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代表视察办法(草案)》共二十四条,分别对制定视察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代表视察的法律地位及对相关部门的要求;代表视察的形式、内容和选题;代表视察工作的程序和组织;代表视察报告的形成及处理,以及对参加视察代表的要求、视察活动的保障等,都进行了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代表视察办法(草案)》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以及代表视察的法律地位,要求被视察单位重视和支持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第三条至第五条,对代表视察提出了要求,并明确规定了视察的方式和内容。
  提高代表视察的效果,选题十分重要,这也是以往代表视察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为此,《代表视察办法(草案)》第六条,对代表视察的选题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选题坚持合法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并且抓住政府工作的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注重改进和推进工作。这些规定,对于提高视察质量,增强视察效果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新的《代表视察办法》的一个特点。
  《代表视察办法(草案)》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代表视察的组织、参加视察代表的确定、代表持证视察、代表视察计划的制定、对参加视察代表的要求及被视察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领导人员接受代表约见、回答代表询问的义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代表视察成果的形成及处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代表视察的保障、要求、宣传及对拒绝、阻碍代表视察的处罚。
  以上说明,连同本《代表视察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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