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柴清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工作规定》),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法定行为,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开展的执法检查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具体化,既开拓了人大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又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了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多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从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不断改进执法检查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检查实效,在执法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重点、方法、执法检查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要求,积累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经验。但一直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规定来规范执法检查工作的运作,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深入和效果。为此,以制度的形式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十分必要,而且条件已经成熟。这些条件是:(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有了遵循的法规依据,一些具体办法有了可操作性的参照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07年元月1日实施,对执法检查作了明确规定。(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执法检查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丰富了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实现形式,促进了兄弟市之间的相互借鉴。(四)市人大常委会多年来不断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市的实施,但在执法检查工作上确实也存在一些需要认真对待和切实完善的方面。比如,有时在选择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上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有的执法检查顾及程序多,深入掌握第一手资料少;有些调查研究不深入,泛泛而论多,解决突出问题少;有些执法部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敷衍应付,改进效果不明显;有时督促整改落实不力,使执法检查流于形式,等等。因此,通过制定规范性的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认真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和不足,不仅有利于改进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方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而且有利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意见,我们组织起草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为了确保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起草小组在总结回顾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查阅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参考资料,参照借鉴外地人大关于执法检查的做法,通过认真调查论证,起草了本《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提请常委会有关领导审阅,并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领导同志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时,大家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出发,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这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基本上作了采纳和吸收,对《规定》草案反复进行了斟酌和修改,形成了这次会议上印发的《规定》草案。
二、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遵循的原则
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内容和形式。因此,在起草本规定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的原则。执法检查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从本行政区域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人大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和“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法规的关系,努力做到与党委决策同谋,与政府工作同步,与人民群众同心。
(二)依据宪法、法律的原则。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的依据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执法检查工作的规定,借鉴兄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制度,总结我市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实践,坚持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照法定程序,做到敢于监督不失职,善于监督不越权。
(三)集中行使职权的原则。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不是某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必须将相关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相关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四)全局性、协调性、群众性原则。所确定的执法检查重点必须是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本行政区域重大的、覆盖面较广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遵循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形成合力,使执法检查既达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目的,同时促进相关部门及重点工作的开展。
(五)注重实效,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人大常委会应从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尺度来衡量自己的工作,这不仅包括执法检查内容的取舍,还应包括执法检查行为的效率。要求在执法检查中不搞形式主义,提出的意见和办法在实践中行得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求突出重点,抓主要矛盾,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求紧紧围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显现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特色。
三、《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的、经常性的方式,主要是遵循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原则精神,规范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运作程序,围绕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对“一府两院”提出相关要求。
这次提请审议的《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共23条。第1条至第3条主要是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和执法检查的对象;第4条规定了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第5条至第11条规定了执法检查项目的确定、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执法检查的方式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义务;第12条至第16条规定了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提交常委会审议及审议后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交办和对法律实施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第17、18条是执法检查工作中出现情况的处理规定;第19条规定了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第20条规定了执法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第21条规定了对执法检查组的纪律要求;第22、23条规定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参照本规定及规定的生效时限。
四、关于《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执法检查的对象。《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第3条除规定本级“一府两院”和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外,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8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责任而又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里提出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虽从“条条”的角度看,应直接对其上级机关从而对上级政府负责,但从法律实施的角度,驻本行政区域内的“条管”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受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监督。对“条管”单位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执法检查项目的确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第5条提出了六个方面,其中:第二款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不同的是执法检查完成后,产生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而是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处置。第三款规定“中共郑州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这是考虑到市委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和要求,以及市委提出市人大常委会阶段性应该落实的任务。第四款规定人代会期间10名以上代表联名的议案要求执法检查内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履职的积极性。在具体操作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列入议案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应当责无旁贷的贯彻执行。
(三)关于执法检查中上、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第7条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要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加强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协调”。虽然,上级和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关系,但在宪法、法律的实施上,是法律监督关系,这就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上下的沟通、衔接,除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安排的执法检查内容外,有些与上下吻合的执法检查,或者因工作需要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共同配合的执法检查内容,就可以在任务要求、时间安排、检查程序等方面,尽量衔接一致,做到上下联动,避免重复检查,节约执法检查的成本。
(四)关于执法检查中发现政府及其部门不合法、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第15条规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决定、命令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发布行政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实施的较为普遍的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有立法权的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有审查同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义务。对于同级政府违法或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撤销,也可以责成撤销,但不能变更,涉及变更的应当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出。第16条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规定,主要限定于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依法由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的具体人选,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五)关于轻车简从的规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第10条提出了轻车简从的要求,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执法检查人员不宜过多,要精干有力;二是执法检查组到县(市)区开展工作要尽量做到一县或一(市)区一组,避免几个组到一个县(市)区,加重县(市)区的接待负担。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具体,所以没有列入规定的条文,只明确了轻车简从的要求。
以上说明,连同《执法检查工作规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