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工作盘点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谐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是建设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实践。2006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牢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神圣使命,依法认真履行职权,在推进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留下了锵铿足音。
代表履职年里亮点多
2006年11月28日,郑州市人大代表金水区南阳新村办事处富田社区党支部书记刘敏、郑纺机社区主任杨红梅,迎来了一位不平常的来访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一周前,他们接到市人大常委会的电话说,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安排,他们是郝建生主任联系的人大代表,郝主任要去走访他们,听取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同郝建生主任的座谈中,他们反映了城市社区建设投入不足和用房紧张的问题,并对提高代表视察质量提出了建议。主任亲自上门听意见建议,使他们一下了感到与市人大常委会贴近了许多。然而,这只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代表履职年”活动的一个剪影。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提高代表履职水平和实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把2006年确定为“代表履职年”,组织实施了系列工程:8月28日中共郑州市委批转了《中共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成为新形势下代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10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新制定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对视察议题的选择、视察的准备和组织、视察成果利用和落实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提高代表视察质量提供了制度保证;12月28日,常委会出台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就规范代表行为,促进代表履职,向选民作出了郑重承诺。
代表专业组和代表活动组是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开展履职活动的基本组织,它们植根基层又具有专业优势,只要它们“活”起来,“动”起来,代表工作就活起来了。为了激活这些开展代表工作的“细胞”,常委会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下发了《闭会期间代表联络组和代表活动组活动计划登记表》和《代表联络组和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反馈表》,对代表活动组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实行计划和备案管理。5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召集市人大代表活动组、专业组组长会议,就进一步搞好搞活代表组活动,面对面商讨对策。5月25日,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组专题调研活动正式启动,年底,近十篇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提交到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
代表建议实际落实率不高,是影响代表履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一“老毛病”必须有新招实招。6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审议,在代表提出的526件建议中,选择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群众密切关注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0件建议作为重点建议,督促市“一府两院”重点办理,截止9月30日,市政府承办的19件和市检察院承办的1件重点建议,全部如期答复代表或办理完毕,这些建议所反映的实际问题,或已得到较好解决或提出了符合实际有解决计划,代表反馈的满意率100%,重点建议督办制度效果初步显现。 “关于尽快搬迁郑州市殡仪馆的建议”等11件建议,是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多次提出,但未能彻底解决的“胡子”建议。9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主永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召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和“一府两院”主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向11件建议的领衔代表汇报办理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促进了这些“胡子”建议的办理。10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一府两院”本年度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汇报后提出审议意见,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和“一府两院”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考评标准,把议案、建议的实际落实率、解决问题率作为评价办理工作的重要标准。
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迈出新步伐
2007年春节,郑州市民在经历了十多年冷清的春节后,将会迎来一个热闹的充满节日气氛的春节。10月2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经过三次审议后以3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改实行十多年的禁放令,开始在春节期间市区实行限放。回顾《条例》从起草、审议到表决通过的全过程,“禁”与“限”的争议及由此引发的各种论证一直贯穿其中,透视出了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进步。通过不断推进立法民主化、增强立法科学化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已成为近年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主旋律。
继2004年、2005年连续对重点法规草案举行立法听证后,2006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上又有创新之举。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4月份,主任会议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社会第三方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招标公告发出后,社会反响强烈,经过层层审查,有4家律师事务所和2家社会团体符合竞标条件,最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被选为《条例(代拟稿)》起草单位。目前,《条例(草案)》已如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等待专家组进行签定。《法制日报》等媒体认为,这种以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草案的做法,是“立法走向民间的创新”,“从公权力的源头上看到了民主”。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民主化的另一种形式,就是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确定立法项目。去年,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案制定了《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郑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在积极进行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实践的同时,常委会还通过制度建设,使立法民主化科学化逐步成为立法工作的自然之态。2006年1月9日,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郑州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前者对法规名称、题注、体例、结构、立法用语以及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格式、名称、内容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后者明确规定了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编制程序,确立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急需先立、突出重点、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11月30日,主任会议通过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评估办法》,确立了立法后评价制度,建立了现行地方性法规实施绩效反馈评价机制。
既积极实践,又及时建章立制,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两手抓”,为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提供了双重保证。
跟踪监督 注重实效
人大监督工作要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跟踪监督是一个重要环节。跟踪监督,使常委会的议决结果得到了真正落实,监督取得了切实成效。2006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上抓住跟踪监督这个环节,对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连续发力,提高和保证了监督实效。
农民工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常效机制,从2004年开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10月中旬,在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组织代表专业组深入到建筑工地、砖瓦窑场、乡镇法庭、劳务市场、政府劳动服务大厅暗访后,常委会组织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了视察,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市清欠办关于农民工工资清欠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民维权案件立案及审理情况、市总工会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情况、市教育局关于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的汇报。10月底,常委会会议又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紧盯”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不放松,使关系众多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不断得到解决,使他们逐步公平地享受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表决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利器”。2006年10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后的表决中,没有通过这一报告。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主永道、尚有勇三次主持召开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市发改、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人参加的督办会,要求市政府认真查找不足,加大办理力度,把议案真正真正办理好落实好,使这一关系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得到解决。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召开市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并明确一名副市长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增加财政投入、增加低保医院、实施全民医保、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大病救助基金等一系列措施并认真落实,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屡审屡犯”、“审计难,处理更难”是审计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乏力是这一问题原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6年4月,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规定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生效三个月内,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市政府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从而建立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问责制度,实现了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的有机结合,正是有了这样的跟踪监督,12月底,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2006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中,人们看到整改到位率比往年大幅提高。
重制度 有作为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实现新突破
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本质要求,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2006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上坚持重制度,有作为,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了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行使,通过积极行使职权促进了重大事项的科学民主决策。
制度建设滞后,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闲置率”高的普遍原因。2005年12月,中共郑州市委在《关于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抓紧制定《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完善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科学、合理地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推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这一要求,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初启动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制定程序。起草小组在总结市人大常委会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全国近20个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提出了《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为了使《规定》更具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主持召开了多个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一府两院” 对《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党组还专门就《规定(草案)》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向市委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市委的充分肯定和支持。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规定(草案)》,《规定》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采取定义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了界定;二是将重大事项分为三类,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后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三是对重大事项的提请、初审和审议前的调查研究进行了规定;四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责任条款。《规定》的制定实施,为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行使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既有利于这项权力行使的常态化,也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监督,向着依法履职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常委会积极围绕全市民主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认真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监督法的制定实施是我国建设民主法治社会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对于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监督法的有效实施,12月28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人大代表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提出要求。财政资金是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效益,是建立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为了替百姓看好管好“钱袋子”,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2006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郑州市2006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决议》,对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出要求,推进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法管理。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常委会抓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审议了森林生态城规划实施、城乡公路建设管理、新农村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情况,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促进了这些工作的健康发展。
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令人憧憬。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需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之力进行长期扎实的工作。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民主制度重要体现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更要因时而动,因势而进,真正尽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本分。2006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中的实践和创新,让人充满期望,虽然这也只是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坚守职责、积极进取弘大景观的星星一点,然而,有了这一点,民主法治的社会就向我们走近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