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倍受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5月22日至24日,预算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了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及预算审查监督顾问参加的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市财政局和金水区政府,采取学习辅导、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座谈总结等方式,对我市实施《政府采购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这次执法检查,从中发现和找准了《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有效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法》在全市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通过执法检查,我们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认真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法》,立足规范,完善制度,依法监管,使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迅速推开并不断发展壮大,工作成绩显著,政府采购工作发展是健康的。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2003年至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从原来的5.44亿元,提高到14.66亿元,年均递增63.72%,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均达到13.17%,占当年市财政支出的比例从5.62%增长到6.26%,四年时间,政府采购规模累计达到37.54亿元,节约财政资金4.96亿元,既节省财政资金,又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二)政府采购覆盖面迅速拓宽。采购的级次不断延伸,由原来的一级预算单位迅速扩大到二级直到基层预算单位。采购资金范围逐步扩大,由原来的预算内逐步扩大到预算外、单位自筹、上级专项补助、追加预算、国债以及借贷款项等资金。
(三)政府采购项目呈现多样化。全市政府采购仅货物采购就达60多类,服务采购也从原来的公务印刷到目前的公务用车维修、会议接待等。工程采购已涉及部分土建工程、市政工程、维修改造、园林绿化、网络系统集成等项目。
(四)政府采购体制建设日趋健全。1999年,郑州市就成立了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还相继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市)区均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设置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如金水区,2004年11月就分别成立了“金水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金水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金水区政府采购监督办公室”,实行了管理和执行相分离的机构设置模式,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五)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完善。从1999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开始,我市相继出台了《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郑州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10多个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文件,内容涵盖政府采购管理的方方面面,构建了我市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有力地保障了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组认为,《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全市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采购规模小。2006年全市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只有6.86%。市本级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仅为3.53%,各县(市)区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为10.72%。
原因: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健全,计划性不强,部分县(市)区还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招标比例偏低;二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尤其是市本级工程项目还尚未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三是少数预算单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二)工程采购比重低。以2006年为例,全市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为47亿元,通过政府采购的工程投资总额仅为6.59亿元,仅占投资总额的14%。
原因:工程采购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实施中要涉及方方面面,政府多个部门又存在职能交叉,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与现行管理体制衔接不到位。
(三)《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少数单位、个别地方回避招标,指定品牌,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一些部门和单位习惯于传统的采购方式,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依法采购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
原因:政府采购是个新生事物,人民群众对它有个认知过程,再加上宣传不到位,致使一些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对《政府采购法》缺乏必要的了解,加大了政府采购的难度。
(四)人员编制少,专业人员匮乏。市政府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999年,成立了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目前人员配制仅为7人,与目前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原因:一是受机构、编制的限制;二是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三是队伍人员新,专业水平不高。
(五)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健全,约束力不强。个别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重视不够,有的虽有编制计划,但不够细化,导致政府不能及时做出年度采购计划,出现零星采购和临时追加采购计划的弊端。
原因:部分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法》认识不到位,依法采购的意识还不强,存有部门利益思想,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计划性不强。
三、建议和意见
(一)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目前,我市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同期财政支出的比例还不到7%,政府采购的规模还很小,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使更多的支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预算目录,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制度。
(二)逐步扩大工程采购比重。依照《政府采购法》,各级政府要把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采购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鉴于目前政府多个部门职能交叉的现状,建议市政府尽快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协调各职能部门理顺关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落到实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视情拟定出台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保障工程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政府采购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使用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专业人士的广泛参与和监督,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地认识,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建议市政府由市法制局牵头,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对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一次《政府采购法》培训学习;通过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领导、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造就一支勤于学习、业务精通、作风严谨、工作高效、服务周到的政府采购队伍,提高监管水平;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招投标现场的公开化、透明化,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社会信誉,提高政府公信度,把政府采购这块蛋糕做大做强。
(四)加大政府采购检查处罚力度。政府采购工作参与面广,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继续加强监察、纪检、审计等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管职能,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作为日常审计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日程,发挥日常审计检查的作用,市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时要将各部门采购预算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形成监督合力。
(五)继续强化市政府部门采购预算的编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审批制度,防止逃避政府采购的财政支出行为,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部门预算,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约束机制。要求凡是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未编制或编制不全的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时不予通过,市政府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同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政府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