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情况的报告

发表时间 : 2007/11/23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7年6月2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胡  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的情况汇报如下,请审议。
  一、我市“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与主要成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01年公布实施、《河南省工会条例》于2004年9月25日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为各级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法一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围绕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我市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活动。共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研讨班、座谈会、知识竞赛526场,印刷“一法一条例”单行本3.5万册,发放宣传资料10万多份。同时与各新闻媒体紧密配合,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辟了“一法一条例”宣传专题专栏,与职工进行互动连线,及时解答疑难问题。
  工会组织建设速度水平全面提升。修改后的“一法一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基层工会组织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出现明显上升的势头。截止去年,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达到13200家,工会会员达到93.7万多人。其中,2006年新建工会5267家,发展会员10.3万多人。同时,工会组织的建设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全市75%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达到了规范化工会的标准,涌现出122个乡镇(街道)示范工会、270个社区示范工会。基层工会真正成为联结职工的桥梁纽带,同谋发展、共筑和谐的坚强阵地。
  工会维权机制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我市已基本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制度等维权基本机制。截至去年,全市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4493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7631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4858家,全市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137份,实行厂务公开的单位4267家。我市已在169个乡镇社区全部设立了职工维权服务站。仅去年一年,全市各级工会共接待处理职工来信来访14390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3万多人次,免费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492人(次),防止和化解群体性事件37起。
  群众性创新活动富有成效。近年来,郑州市总工会组织和动员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四创两争”、“为十一五建功立业”、“创建‘五一’文明岗、文明号”、“举办职工技术运动会”、“职工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技术创新竞赛活动,在提升职工业务素质、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增强我市行业服务意识、树立行业新风、创一流服务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争创国家级文明城市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去年,全市参加“四创两争”的单位达到2692家,参赛职工达到39.4万人。全市涌现出了130位“郑州市技术状元”、84位技术创新能手、41位节约标兵、39个创新示范岗、42个创新型班组和5个创新型企业,100个“五一文明岗”、“五一文明号”行业单位。
  困难职工帮扶活动扎实开展稳步推进。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各级干部带头帮扶、政策主导长效帮扶、工会运作主动帮扶、社会联动共同帮扶”的格局。一是党员干部带头“一帮一”结对帮扶活动形成制度。一年来,全市919个单位的7882名党员干部与6881名困难职工结成帮扶对子,共入户3万多次,向困难职工筹集慰问金845万多元,粮油食品113.5万公斤。通过各级党员干部的切实帮扶,已有2924名困难职工摆脱了贫困。二是重视发挥政府各部门在帮扶活动中的优势和作用。形成各具特色、相互促进的互动效应。去年,劳动部门帮助4.6万多名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6958万元;地税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从业人员减免金额5506万元;教育部门救助市本级中小学贫困生7945人次,救助考取高中、大学的低保子女128人;卫生医疗机构减免低保病人等医疗费用40多万元;民政部门全年累计发放低保金4582.1万元。三是各级工会认真履行双重职责,在帮扶活动中发挥独特的作用。郑州市总工会通过设立困难职工定点优惠医院、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和实施小额借(贷)款,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基地等办法,致力于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就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仅去年一年,全市各级工会共为1.1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介绍服务,帮助4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小额借贷款551人。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实施困难救助10709人,救助金额293.76万元。四是“爱心助学基金”彰显活力,工会长效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2006年全市新增基金单位78个,筹集助学基金1713.8万元,帮助1787名考入大学的困难职工子女圆了大学梦,其中农民工子女387名。五是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全市各级工会共慰问困难企业336个,慰问困难职工11361户,筹集发放慰问款427.69万元。累计为全国、省、市困难劳模发放“三金”669人次,发放金额82万元。
  二、贯彻“一法一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习宣传“一法一条例”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认识有待提高
  由于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大都集中在工会内部,对社会宣传较少,形成了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一是少数县区政府领导和一些企业行政认为,“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是司法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自己的事,如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可能会引起反感,影响投资环境,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不利。二是一些非公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主认为,成立工会、缴纳工会经费是出钱树对立面,对工会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
  (二)工会组建仍有很大的困难和阻力
  困难和阻力主要表现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进城务工人员入会难和改制企业工会组织被削弱,工会会员流失严重等方面。有的企业片面地把组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认为组建工会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积极性,因而对工会组建工作不支持、不重视,一部分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的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愿甚至阻挠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改制企业中存在工会组织被削弱、合并,工会干部待遇降低,工会作为社会法人团体的地位被剥夺的严重现象。此外,随着近年来郑州市进城务工人员的日益增多,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务等待业,将近80万人,他们大部分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组织保障。而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发生在这些群体之中,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三)职工合法权益屡受侵害,而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手段和办法难以有效行使
  近年来,职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一是拖欠工资现象严重。二是企业用工和劳动管理很不规范,劳动时间长,超时加班严重。三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四是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等等。
  面对职工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事实,工会组织虽然努力履行维护职责,但由于制约因素太多,许多维权手段难以有效行使,无法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突出表现在:一是基层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难免与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发生矛盾,而按目前的体制,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又直接受到用人单位的制约。因此,工会干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定程序,随意调动、任免工会干部,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严重挫伤了工会干部的维权积极性。二是工会资产流失严重。社会上普遍对工会具有的独立法人地位缺乏认识。一些机关、企业随意侵占、挪用、调拨或拒不返还工会的房屋、土地和设施。有的将工会财产视为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有的将工会财产、经费视为所在企业财产,在处理企业债务时,一并冻结、查封甚至强行划拨,有的甚至撤并工会组织、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
  (四)签订集体合同与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得不到加强和发展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在我市没有得到普遍的建立和有效实施。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故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或签订违法的“生死合同”;拖延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随意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有的甚至对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进行打击报复。加之《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对这类违法行为难于追究,“一法一条例”所规定的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责落实难度较大。
  在民主管理方面,有些企业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对立起来,一些企业不再坚持职代会制度,个别国有、集体企业领导人及主管部门在企业转制时,将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组织实施,引起职工强烈不满。近几年的一些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就是由此引发的。还有一些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职工民主权利普遍难以保障。加之1986年颁布实施的职代会条例已严重滞后,使企业以职代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在新时期得不到加强和发展。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严格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认识
  “一法一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对“一法一条例”缺乏必要了解,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有关,为此,我们建议:通过这次执法检查,促使各级政府充分认识自己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过程中所肩负的责任,并通过建立必要机制和制度,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一法一条例”执法到位。同时,促请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对有关违反“一法一条例”的案件及时依法处理。要明确各级政府将“一法一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工作计划,将“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和工会工作纳入区县(市)、乡镇(街道)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建立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行政领导法制培训考核制度,将涉及职工、工会的法律、法规纳入学习考试内容。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工会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取得成效的正面报道,对侵害维护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也要帮助广大职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促使工会干部学会依法维权、依法办事。
  (二)以非公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工会组建工作
  发展和壮大工会组织,是职工维权的有效载体。也是法律赋予各级工会的重要职责。要继续抓住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这个重点,把工作做实做细,着力提高基层工会组建率和职工特别是来自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入会率。
  市建委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大项目办在对所管建筑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外来劳动力市场管理过程中,市工商局在对新办企业注册年审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严格按照市政府郑政文〔2006〕209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对拒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和阻挠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单位和个人,要拿出本行业、本部门的具体处理意见,以切实支持工会工作,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社会稳定发展。
  (三)加大对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的保护力度,为工会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是工会赖于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的经济保障。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城市建设规划涉及占用工会资产时,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并予以补偿。同时作为“一法一条例”的执法主体的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等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对那些随意指定、撤换工会主席,随意合并、撤销工会组织,阻挠职工入会及工会开展活动,拒不拨缴工会经费侵占工会资产的违法行为给予坚决查处。此外,各级工会应当切实规范资产管理,制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肃财务纪律,严格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资产监控制度等。
  (四)建立困难职工帮扶的长效机制
  建议县(市)区等各级政府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设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列入政府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做好困难职工的救助、培训和脱贫工作。
  (五)加快工会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
  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与工会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建议通过市人大向全国人大呼吁加快制定工会法配套法律、法规的步伐。一是尽快出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等单行法;二是尽快修改《职代会条例》;三是制定《违反工会法的行政处罚条例》、《基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条例》;四是加快三方协商、工资协商等与工会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在立法一时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政府规章的作用,为立法奠定基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促进工运事业发展的各位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共筑和谐,充分发挥我市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为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郑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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