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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政能力 完善人大制度

发表时间 : 2008/1/28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把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作为党的重要工作,从而表明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体现了时代进步和人民利益的要求。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以提高执政能力为目标,完善和发展人大制度。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的组织也是这样。”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执政使命中的重要任务和奋斗目标。作为执政党,只有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公众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获得人民的认可和支持。对广大人民来说,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这是最大的民主。我们党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实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途径和方式。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只有坚定不移地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才能更好地担负起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才能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以提高执政能力为目标,完善和发展人大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50年的历史告诉我们,每当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时候,社会民主生活就比较健全,国家政治生活就比较和谐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就比较顺利。反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旦遭到破坏,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就会发生混乱,人民群众就会陷入灾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只有认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器才能正常运转,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才能得到保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把完善和发展人大制度作为根本途径,把提高执政能力建立在民主执政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

  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必须以提高执政能力为目标,完善和发展人大制度。邓小平在19796月指出:“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就要坚决按法律办事。”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担负着艰巨繁重的任务。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依据宪法和相关的组织法设立的,履行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治国所依之“法”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还担负着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职责。由此而言,人大制度本身既是依法治国的产物,也是依法治国的必须。因此,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通道”,只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大制度,才能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才能不断巩固和增强党的执政地位。

  必须以提高执政能力为目标,完善和发展人大制度,推进国家改革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制度平台,其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取决于党执政能力水平的提高。首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凡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形成决议后,都应提交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审议,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营造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发挥的良好环境。其次,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近年来,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推动人大制度变革的现象:主要是公民对政治表达、利益保护、独立自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公众舆论和媒体的力量推动着民主政治不断深化;以基层组织主导的对民主政治的探索不断深入等,这对我国的选举制度、代表制度、立法活动、以监督机制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形成了挑战,无疑是促进人大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第三,要大力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最重要的是选举制度,这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必须支持人大改革选举机制,引进和扩大竞争机制,提高选举的“透明度”,切实完善选举的各项措施,充分体现选举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第四,要加快建设“责任人大”。有权就有责,目前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广泛的职权,却没有设定法律责任,从而形成“权责不等”状况,致使许多职权“闲置”,处于“亚落实”甚至“难落实”、“不落实”状态。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问责制度”,对重大决策的目的、根据、过程、结果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人民交待,对人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有所回应,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为处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公众媒体的监督之下。有效防止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从而达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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