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章修改建议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08/3/4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2007年7月1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42次会议上

郑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柴清玉

主任会议:
  2006年12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在小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对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职责所采取的综合表述的方法,使各委员会的职责不够明确,实际操作中不容易把握,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对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法制室、信访室的职责分别进行了单独表述,并在顺序上排在各工作委员会之前,这种排序不符合常委会的传统,建议将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进行单独表述,并按传统的顺序排列。
  会后,研究室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通过充分征求各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收集整理。通过比较发现,在常委会现设的八个工作委员会中,除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同其他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有较大差异外,其他七个工作委员会虽然具体工作内容不同,但职责范围和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同时,若将这七个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进行单独表述,将使整个条例在文字上增加近9000字,造成文字过于冗长,近似重复的表述过多。
  为了使修订后的条例更具条理性,更符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避免文字表述过于冗长重复,我们建议,条例对各工作委员会职责的表述分为两类: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单独表述;其他七个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综合表述。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排列顺序为:办公厅、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等七个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综合表述,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单独表述)、研究室、法制室、信访室。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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