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4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郭在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2007年6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和《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7月3日,法制室召集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对两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7月5 6日,法制委员会、法制室组织立法调研小组,赴登封实地察看了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各处古建筑,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登封市有关方面对《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7月中旬,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两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行文将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8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同志在法制室负责人的陪同下,赴登封实地察看了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部分古建筑;随后,反馈了对《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8月14 15日,法制委员会、法制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反馈的意见,对该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法规一处负责人应邀参加统稿会,并发表了意见。
8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负责人约见市人大常委会王旭彤副主任及法制委员会、法制室负责同志,反馈了对《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8月17日,法制委员会、法制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反馈的意见,对该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修改。
8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和《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分别形成了两条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
目前已做好两条例草案二审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原定工作计划,建议将审议《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列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