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养犬,看似小事,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安全,关系到养犬者与其他公众权益的平衡、动物权益的保护与城市环境卫生治理等社会问题,与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注民生,体察民意,以维护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立法为民,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本着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制定实施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使城市养犬步入了依法管理轨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郑州市1999年实施的《郑州市限制城市养犬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出台新的规范城市养犬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要求,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一年多来,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和综合各方意见,使这部备受关注的法规顺利出台,
倾听民声 立法为民
市人大常委会郝建生主任十分关注“养犬”立法。他多次听取该项工作汇报,提出了“以法规范”、“严加管理”、“提高可操作性”的要求,明确了立法的工作方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在立法过程中,积极主动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多方听取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立法专家和不同立场市民的意见,确定了“既要尊重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权利,更要尊重保护不养犬人不被干扰的权利,二者兼顾”的原则,注重协调、维护各方利益。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座谈、论证,认真聆听群众从不同角度表达对养犬问题的看法,了解民意,消除分歧,化解矛盾,达成共识,使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在《条例》中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为民的思想,彰显了民本意识和人文精神。《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养犬人的养犬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人居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
立足民生 突出亮点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立足于郑州市养犬的实际状况,通过对养犬登记、犬只管理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合理规范了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服务和指导的责任,充分体现了民生需求,呈现出四大亮点:
之一、管理体制重心下移,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条例》提出了“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同时,把注册登记权下放到了区相关部门,该部门还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受理注册登记,这种社区参与的管理方式方便了群众,有助于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提高养犬管理实效。
之二、突出为民服务的意识,体现人性化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和人性化管理的理念在《条例》中得到了生动体现。如对市民关心的弃养犬、被没收犬以及无主犬的处理问题做了妥善安排,规定由动物园专门设立的犬只留检所负责收留。同时对于被收容的犬只,也做了人性化的安排,市民可以通过认领的方式来体现对犬只的爱护。
之三、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免疫证明。”体现了政府对养犬人、不养犬人和犬只的关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环境安全。
之四、限管结合的基本原则。养犬属于公民个人行为,行政管理不宜过多干预,但考虑到养犬会给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安全、邻里关系带来一定影响,必须加强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条例》确立了“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限制的同时注重管理,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
督促实施 共筑和谐
《条例》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依法规范养犬,推进后续工作的全面开展”。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了各项宣传活动和代表视察活动,督促《条例》落到实处,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郑州提供坚实的社会土壤。
截止12月底,郑州市内五区已办理准养证17000多个,全市共有22名养犬者享受免费办理政策。由于办理养犬证数量多,制证压力大,许诺的7个工作日发放犬证有困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深义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配合,适时开展执法,确保《条例》落到实处。代表们提出,当前有不少未办证的养犬人仍存有观望侥幸心理,管好无证犬只关键在于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禁养的犬只,坚决不予办理免疫登记;进一步加强对流浪犬的管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兼顾养犬人的爱心、文明养犬的同时,也兼顾不养犬者的公共利益,维护好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