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汇报市人大代表关于制定《郑州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办理情况。
在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柴清玉等23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郑州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议案,对此,赵建才市长极为重视,胡荃副市长亲自部署安排此项工作,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国家、省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的情况下,制定《郑州市食品安全条例》非常必要
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健康的第一屏障,关系国计民生,倍受社会关注。但目前国家、省尚未制定统一、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未能彻底纳入法制化轨道。
郑州作为中部大市,食品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目前郑州市在食品源头、食品加工、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都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更需要通过立法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同时,通过立法促进食品产业的发展,对郑州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24个成员单位组成的郑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立后,具体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实施全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协调食品药品联合“打假”和重大安全事故,督导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落实。2005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基本确立了以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为“抓手”、各有关部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新体制。几年来,我市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协调执法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这一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巩固和完善。
2007年5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责任,进一步加大了执法监督的力度,为各地方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和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议案办理工作稳步推进
接到市人大“关于制定《郑州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调研,做了大量具体工作。
一是在郑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001号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胡荃副市长任组长,市食品药品监管、法制、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议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是召开了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议案办理工作会议,共同学习研究了第001号议案的主要内容,对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和论证,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进展情况。
三是按照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就制定《郑州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调研和论证工作进行了分解落实: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立法调研和论证由农业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立法调研和论证由质监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立法调研与论证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立法调研和论证由工商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立法调研和论证由商务部门负责;林产品和野生动物保护环节的立法调研和论证由林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的立法调研和论证由畜牧部门负责;其他方面的调研和论证、组织协调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制定《郑州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调研和论证并负责与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关于制定《郑州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调研与论证工作进展情况
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并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部门进行联系、沟通,了解到目前国家、河南省对食品安全立法非常重视,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目前正在对第六稿征求意见,预计今年12月份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二是河南省人大已将制定《河南省食品安全条例》列入了2007年的立法调研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调研,预计将正式列入2008年的立法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如果国家、河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及时出台,《郑州市食品安全条例》可以按照上位法的基本精神进行细化和补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够及时出台,郑州市应该将《郑州市食品安全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现实条件决定是否将制定《郑州市食品安全条例》列入郑州市人大2008年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