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出台“郑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表时间 : 2008/3/25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2007年10月2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小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将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出台“郑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在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张桂兰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出台“郑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的代表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交付我委办理。我委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听取提出议案代表的意见,制定了办理方案。
  近年来,家庭暴力现象日益突出,因对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不力,导致家庭暴力受害人“以暴抗暴”而导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郑州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婚姻家庭的来信来访案件2002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581起,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29%。这581起家庭暴力案件中有508起是针对妇女的暴力。由于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缺乏专项法律规定,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家庭暴力行为隐蔽,取证困难,使得这些规定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为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和谐,目前全国已有湖南、江西、辽宁、青海、河北、西安、长沙、温州、湘西等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州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了相关决议、决定,我省人大常委会也于2006年3月29日通过了《河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
  我市作为省会城市,人口增长快,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多,人员素质结构层次复杂,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率较高。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郑州,在进一步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的基础上,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关于郑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十分必要。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办理该议案过程中,多次和张桂兰等代表及市妇联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沟通,了解了目前我市该项工作的基本现状,并对张桂兰等代表所提的议案草案稿进行了审读。认为该议案提出的要求依据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了外省、市的经验,基本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可操性,建议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时机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并认真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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