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表时间 : 2008/3/25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2007年10月2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院对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我院收到代表建议3件,按照《郑人常办(2007)7号》交办通知要求,我院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过数次审定和征询代表意见,于2007年7月15日前,代表所提建议已全部办结,并及时答复代表,代表满意率为100%。
  一、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一)关于司法机关联合出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意见的议案(转建议)
  此议案由李伟杰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转作建议处理。由于该建议涉及刑事司法政策问题,院党组研究决定由公诉二处主办,公诉一处、侦监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协办。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宪法和法律,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在当前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郑州的形势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全市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施意见就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市院公诉二处结合建议内容,在广泛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及检察机关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于六月份起草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从指导思想和原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其它规定等五个方面计22条,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条款加以说明。此规定已于2007年6月30日开始实施。李伟杰等代表对《若干规定》的出台非常满意,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给予了报导。
  (二)关于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建议
  此建议由李伟杰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根据建议内容,由市检察院计财处主办、公诉一处、公诉二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协办。在办理中,相关部门走访、调查、查阅了上级规定及外地做法后认为,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经济补偿这项工作是由人民法院负责的。据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已列入刑诉法修改范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制订相关规定。据此,我们认为,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应引起重视,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将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经济补偿纳入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同时对侦、捕、诉、审环节的证人因传唤而产生的交通、误工等补偿费用也应纳入公安、检察机关的年度预算。李伟杰等代表对我们的答复给予肯定。
  (三)关于提高检察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严格执法、减少漏洞的建议
  此建议由周淑鲜等6名代表联名提出。由于建议的内容涉及到检察干警队伍的业务建设,院党组会决定由政治部主办、反贪局、反渎局、控申处协办。经了解,代表的建议集中反映在办案人员如何准确确定举报人身份环节上。根据代表建议反馈情况,市检察院控申处举报中心结合受理举报信件可能遇到的几种情况,进一步修订了举报线索流程工作方案。在对举报人身份确定及案件的查办中,由于存在着匿名举报,举报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我们将加强对干警综合业务素质的培养,强化案件线索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减少漏洞。对此,周淑鲜等代表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二、议案和建议办理中的具体做法
  (一)认识到位,院党组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高度重视
  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我院始终把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把代表建议的办理摆到重要位置。3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代表议案、建议交办工作会议后,我院于3月20日召开院党组会议,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院党组会上,党组书记、检察长李自民同志指出:要站在遵守宪法的高度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高度重视起来,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主管检察长亲自抓,承办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人大联络办具体督办的办理原则,认真落实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办理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谢红星同志曾多次召集办理单位、承办人听取办理情况,指导办理工作。由于院党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二)措施到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有序
  为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按期保质办结,根据院党组会议要求,院人大代表联络办于3月29日制订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此《通知》对建议办理的组织领导、完成期限、承办质量、答复格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在此前提下,为加强同代表联络、确保办理信息能及时反馈,又修订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部门承办与主管检察长协调相结合,保证办理渠道畅通。二是主办与协办相结合,确保形成的答复有理论根据、代表们认可。三是审查把关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答复函》必须经承办部门处(局)长、主管检察长审稿,对人大代表的《答复函》由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谢红星同志签发,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缜密、严格的办理环节,为人大代表建议的按期保质办结奠定了基础。
  (三)主动联系,确保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认可,赢得对检察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在三件建议办理的过程中,院党组明确规定:各责任部门,办理前要同代表见面,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过程中要与代表见面,请代表多提宝贵意见;《答复函》形成后要同代表见面,让代表满意的前提下,要多听取批评建议,赢得代表们对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理解、关心与支持。结合人大常委会对办理代表建议的有关要求,我院主办与协办相关的9个部门,先后多次与代表进行了联系。主动联系、认真办理、热诚对待,用实际行动赢得了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理解与支持。
  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有利于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自身建设,为郑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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