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自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此次我院提请任免陈国兴等29名工作人员法律职务是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进行的必要调整,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提请任免陈国兴等29名工作人员法律职务的情况
陈国兴、张予洛、徐合义、李彦林、李凌云、王涛、张志远、翟延平、李春丽、李慧织、高华栋、陈保翔、马玲霞、李皓天、雷蜜、王士锋、黄德清、何明、王晗、张帆、马东伟、李成安、靳新华、孟祥景、高岚、任洁等26人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检察工作多年,有一定的检察工作能力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符合晋升检察员条件,现提请任命陈国兴等26人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千跟尚、徐佰岭、龚来顺三名同志已于2007年6月退休,现提请免去千跟尚等3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二、关于任前公示的情况
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提任法律职务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办法》的规定,已于2007年11月6日在《郑州日报》及本院对拟晋升人员进行了任前公示,未接到举报电话和举报信。
三、关于考试、考察、党组研究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4日对拟任检察员职务的26人组织进行了考试,均成绩优良。市院政治部于2007年10月26至27日组织对拟任职人员进行了考察,均反映良好。
经党组研究决定,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29名工作人员的法律职务。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