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是监督法施行的第一年。新密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这一契机,通过做好三项准备,处理三种关系,落实三项要求,把握三个重点,认真实施监督法,正确行使监督权,规范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初步开创了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一、做好三项准备,营造监督氛围
(一)思想认识到位。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搞好监督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实施好监督法,对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认识上深刻领会,从行动上认真落实,始终把贯彻实施监督法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增强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和工作安排都统一到监督法的精神上来,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学习培训到位。我们着重抓了三个层次的学习培训。一是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解读原文,专家辅导,深入地学习了监督法,明确了监督法的立法目的、重要意义以及监督工作的形式、程序、对象、重点,强化了监督意识,提高了监督水平。二是组织人大代表,通过举行培训会,认真地学习了监督法,明确了如何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如何监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三是组织一府两院领导及其部门负责人,通过举办监督法讲座,系统地学习了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了如何自觉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深刻领会了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与义务,为监督法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执法条件。
(三)宣传普及到位。监督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和参与。这就需要各个方面知晓监督法,了解人大监督工作。为此,我们运用多种形式,不断扩大宣传面。一是印发监督法,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人大代表、“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人手一册;二是在局域网上,设置宣传专栏,刊播监督法的相关知识;三是利用代表接待选民活动,向群众宣传讲解监督法;四是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监督法考试及知识竞赛,广泛普及监督法的基本知识。通过多方位宣传监督法,切实为监督法的实施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处理三种关系,把握监督方向
(一)处理好加强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保证监督工作贯彻党的主张和意图。坚持党的领导是监督法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也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原则。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把监督工作置于市委领导之下。一是认真领会和贯彻市委的决策和意图,通过法定程序,把市委打造工业强市的主张变成全市人民的意志,形成广大人民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二是认真执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监督要点及重大监督事项,都事先向市委请示报告,听取市委的指示和意见,保证市委对监督工作的领导。三是认真服从和服务于市委的工作大局,紧扣市委跨越式发展、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等工作重点,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二)处理好加强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的关系,保证监督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在监督中,我们从服从和服务全市大局出发,从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出发,积极督促和竭力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既通过监督纠正“一府两院”工作中的偏差,又真心实意地帮助和支持“一府两院”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做到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实现了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结合,保证了监督工作的和谐有效。
(三)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保证监督工作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在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我们一方面通过健全民意收集机制,采取走访群众、约见代表等民主方式,听取民意,了解民情,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经过归纳整理,变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可靠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建立考核机制,激励常委会每一位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加调查视察活动,积极参与审议发言,形成人大常委会的整体监督效能,从而集中和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三、落实三项要求,规范监督行为
(一)在监督选题上注重科学性。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科学安排,分步实施。2006年底,在确定2007年的监督议题时,我们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六个途径进行操作。围绕我市打造工业强市的目标,我们确定了关于招商引资、发展外向型经济,转变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等议题;围绕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我们确定了关于增加农民收入、加强村镇建设、保持村容整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议题;围绕我市构建和谐新密的目标,我们确定了关于社会保障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议题。这些议题体现了监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精神,集中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既合法合理,又合乎民意。
(二)在监督运作上注重透明度。监督的公开透明,是监督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十分重视这一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对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公开,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公开监督内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计划,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我们及时印发全体人大代表及“一府两院”,并通过电视台、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二是公开监督过程。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都由电视台全程跟踪报道;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都以《公报》的形式向全体人大代表通报,并在政府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三是公开监督结果。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的研究处理情况,都通过《公报》、人大常委会信息网,随时向社会公布,切实把人大监督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在监督程序上注重规范化。监督法既是一部实体法,又是一部程序法,它明确规定了各种监督形式的基本规范和基本程序。按照监督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我们对原有工作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进行修订,该完善的进行完善。在认真修订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多项工作制度的同时,我们还作出了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决定。从监督事项的提出、调查、审议、表决、处置,以及“一府两院”报告材料的报送,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反馈等各个环节,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操作规程,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四、把握三个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一)提高审议质量。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可以说,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监督的效果。因此,人大常委会必须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千方百计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使审议意见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提高审议质量,我们在操作中,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行了三审制:一是实行预审。召开座谈会,由参加会前调查视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调查报告、“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预审、修改、完善。二是实行初审。召开主任会,听取调查组的工作汇报及预审意见,进行综合归纳,研究确定审议重点,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举行常委会会议做好准备。三是实行会审。召开常委会会议,调动常委会每位组成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发言,认真审议,尽可能审深议透,会后集中大多数人的正确意见,进行科学提炼,形成符合人民意志和客观实际的审议意见。
(二)深化预算监督。预算监督历来是人大监督的薄弱点。监督法把预算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用较大篇幅对预算监督作了详细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对此高度重视,通过严把三关,不断深化预算监督。一是严把预算编制关。我们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细化预算编制,细化支出科目,并于人代会的1个月前,将预算草案提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初审,经常委会表决,再提交人代会审查批准,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严把预算执行关。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我们实行每月审阅报表,半年听取汇报,年底集中审查,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我们要求,政府在执行预算过程中,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如需调整预算,必须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三是严把预算外支出关。对预算外支出项目,我们规定,20万元至500万元的,要报经主任会议批准;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要报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万元以下的,每项列支情况处理完毕,要及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加强跟踪监督。贯彻实施监督法,关键是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加强跟踪监督则是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一环。对此,我们作出明确规定:凡是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办理过程由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监督,办理结果要经常委会票决,未获通过的,要继续整改,再次报告,如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质询案,直至撤职案。切实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确保监督工作扎实有效。
总之,2007年以来,我们在贯彻实施监督法方面,积极探索,认真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实现了良好开端。但是,我们的工作与监督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监督法,我们根据一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如何做好今后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认真思考,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
第一,要勤于监督。按照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担负着大量监督任务,有干不完的事。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深刻领会监督法提出的新要求,规定的新任务,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主动性和能动性,积极开展工作监督、预算监督、法律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二,要敢于监督。人大常委会是监督法的执法主体。只要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就应该大胆地去监督,克服畏难情绪,敢于揭露问题,敢于问责。该纠正时理直气壮,该支持时旗帜鲜明,不能躲躲闪闪,遮遮掩掩,尤其是监督法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要根据实际情况,“该出手时就出手”,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第三,要善于监督。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工作思路,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依法综合运用监督形式,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项监督与工作评议,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程序性监督为实质性监督,使监督工作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第四,要创新监督。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也是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监督法在规范监督工作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创新监督工作留下了广阔的拓展空间。我们要在坚持监督法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程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创新,不断改进监督工作的方式、办法,在选择监督议题的方式、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方法,提高审议质量,公开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等方面,适应新形势,取得新进展,以生动、丰富的实践,不断开创监督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