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监督法实施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宣传贯彻,认真落实,有效加强了人大监督工作,增强了监督效果,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现将我县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实践与体会汇报如下:
一、深入宣传贯彻,增强依法监督自觉性
二、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监督工作重点
吴邦国同志指出,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关键的一条,是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才能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和实效。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围绕大局,服务中心,把党委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为营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我县经济跨越发展,县人大常委会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情况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审议意见,并采取组织调查、视察等形式跟踪监督。为巩固我县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成果,常委会多次视察、检查创建情况,督促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营造县城净、绿、亮、美的生产生活环境。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坚持监督工作与“一府两院”工作目标一致,得到全县人民共同支持,提高了监督实效。
三、推进民主监督,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实施监督法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选题中,广泛征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根据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项纳入监督范围。在监督工作程序上,专门出台并实施了《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票决办法》,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一次没有通过的,责成报告机关认真整改,并再次向常委会报告,再次票决没有通过的,启动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和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等刚性监督手段。实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票决办法》,避免了当场举手表决的弊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充分行使监督权。同时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都充分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经过常委会主任会议表决通过。
四、实施公开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人大常委会在进行监督的同时,自己也要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07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行监督工作公开化,举行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或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视察、检查活动,由新闻单位全程报道,不仅公开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同时对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专题报道,公开监督结果。通过监督工作公开化,得到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监督工作
制定实施监督法,就是要使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人大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县人大常委会认真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坚持抓大事、议大事,不越权、不失职的原则,以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先后出台了《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票决办法》等,修订完善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办法》等,明确规定监督内容和时限,规范各项监督工作程序。如《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了预算草案编制、预算草案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与批准、决算审查与批准等项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再如,《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办法》规定了常委会审议监督时限,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机构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机关应认真研究修改,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在七日内整理并转交“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一府两院”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应在两个月内以文件形式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过完善机制,规范了人大监督工作,提高了人大监督工作水平。
六、几点思考
(一)贯彻实施监督法必须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大工作的亮点是监督工作,难点也是监督工作,迫切需要各级党委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帮助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实施好监督法,帮助解决依法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贯彻实施监督法必须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监督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对如何宣传贯彻监督法进行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监督法的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报道、举办培训班、组织宣讲团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监督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法律条文等。通过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推动这部法律的实施,为监督法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环境。
(三)贯彻实施监督法必须修订完善相应具体工作办法。监督法系统规定了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具体实施中,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应具体的工作办法,建立监督工作的保障机制,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另外,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颁布前,对监督工作制定了不少议事办法、规则和程序,有不少内容已与之不相一致,要在认真研究监督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完善,确保监督工作同监督法规定合拍同步。
(四)建议出台干部任后监督和个案监督意见。由于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没有写入监督法,致使各级人大常委会把述职评议、个案监督这两项探索实践较为成功的监督方式暂停,对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不能得到依法实施有效监督。建议上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工作意见,为基层人大深入开展干部任后监督和个案监督工作指明方向,促进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