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中,创新立法理念,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探索出了一套地方立法的民生标准,制定出了一批关系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受到广大市民的拥护和赞誉。
所谓民生标准,就是把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从立法选项、法规起草、审议修改到法规通过后实施,在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重视发挥市民作用,畅通市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广泛听取市民意见,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民生。遵循民生标准,近年来,郑州市人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选项是由市民提出的,这些法规的内容都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这些法规的制定过程也都是在市民的广泛参与下出台的。如,2004年常委会制定的《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为市民的饮食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2005年制定的《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力促进了近年来城市中小学生“上学难”问题的解决;2006年制定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2007年制定的《郑州市生态林建设管理条例》,对改善市民工作生活环境、推进郑州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又将《郑州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据统计,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6部地方性法规中,与民生有关的法规就占到了一半以上。
立法权是人大最重要的职权之一,立法工作的主题是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那么,如何评判一部地方性法规质量的高低?如何衡量一部地方性法规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标准掌握在人民群众手中,人民群众是最好的评判员。然而,就是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被一些立法者忽略了,在他们看来,象立法这样举足轻重的工作,只有交给“专家”才放心,只有政府部门运作才有把握,至于普通市民,既不懂专业,又不执掌权力,就不必跟着“掺和”了。由于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理念出现了偏差,造成一些地方性法规或多或少带有重管理轻服务、重公权轻私权、重管民轻治“吏”现象;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特色不突出、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利益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当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民生标准,着力通过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克服了地方立法容易出现的上述问题,使地方立法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在立法选项上,无论是编制立法规划还是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常委会都要通过《郑州日报》和郑州人大网站向市民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四年多来,常委会制定的16部地方性法规中有12部是通过在报纸、网络公开征求市民建议或在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中选择确定的,真正做到了人大立什么法,市民说了算、代表说了算。在立法过程中,常委会重视发挥市民作用,通过邀请市民列席常委会会议、向社会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征求市民意见、组织召开市民座谈会、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不断扩大市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用足用好地方立法资源,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如,2004年常委会在制定《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常委会就“居民住宅楼内是否允许开办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市区建成区内是否允许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等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在听证会公告发出后一周内,有159人报名参加,他们中有教师、记者、科研人员、公司职员、机关干部、法律工作者、个体经营者等各行业人士,年龄最小的17岁,最大的有70岁以上。听证会经过激烈辩论形成的听证意见,在常委会审议修改法规时被采纳。法规怎么制定,问计于民的做法,就从立法工作源头上尊重了民意,市民群众、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热情也会日益高涨,积极为人大立法工作建言献策,有利于法规质量的提高,法规通过后也会得到很好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惟有真正相信和尊重市民,才能真心实意造福市民。对广大市民在立法工作中频频发出的民生诉求,是真听、真信、真纳,还是只做表面文章,“糊弄”市民,这是检验地方立法工作是否以民为本的一块“试金石”。如果立法工作者不是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出发,而是追求形式主义,就是煞有介事地搞了求纳民意的名堂,也不会达到实际效果。如,前一时期,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热衷于跟风,组织了一些有名无实的听证会,结果是价格听证变成了“涨价会”,拆迁听证会变成了开发商赚取民利的“幌子”,惹得不少市民议论纷纷。
立法为了谁?立法依靠谁?这是每一位立法工作者首先面对、必须回答的问题。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说得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的性质决定了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立法为民的能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智慧,力求使人大制定出的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要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