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人大赋予的,检察机关只有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落到实处。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认识如下::
一、深化对人大监督地位的认识,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既是确保秉公执法的需要,更是对检察工作的最好支持。目前,反腐败已成为我国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各级人大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反腐败的职责履行得如何越来越关注,因此,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是加强检察机关建设、发挥检察职能的需要,是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需要。
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与人大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逐步提高执法水平。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坚持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主动邀请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同志出席有关重要会议,积极配合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及调查活动,认真接受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和询问,诚恳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整改和落实,积极采取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等形式,转变工作作风,促进行政廉洁高效和司法公正。
二、必须牢固地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检察权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人大监督是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勇于纠正执法过错,确保公正执法,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检察机关在接受监督中的可贵之处就在于能够正确对待人大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勇于纠正执法过错,使人大监督落到了实处。这既体现出对法律的高度负责,也是对人大的负责。各级检察机关都要通过接受人大监督,有错必纠,闻过即改,并且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执法中的经验教训,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加强队伍建设,从深层次上解决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问题,堵塞执法中的各种漏洞。
三、要把接受监督与争取支持结合起来,保证检察职权的充分行使。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支持,接受人大监督是顺利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有力保障。因此,要把接受监督与争取支持结合起来,依靠人大解决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执法中的阻力和干扰,为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权行使的重要保证,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断探索接受人大监督的新途径,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完善接受监督的方法,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使接受人大监督工作不断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