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参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于3月20 日上午,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发亮,秘书长赵英参加了初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宪召以及市政府法制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条例(草案)》的制定情况,并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非常必要
初审人员在认真审阅并听取《条例(草案)》说明后,一致认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自 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郑州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养老保险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对人员覆盖范围、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目前我市养老保险的需要,同时也与上位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修订《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非常必要。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相关单位和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郑州实际,结构合理,内容较全面,规定的精神与国家、省上位法衔接一致,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建议
初审中,与会人员建议对《条例(草案)》中的以下内容做进一步的明确和修改。
(一)为了便于审议人员更好把握《条例(草案)》,建议就《条例(草案)》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基本概念及工作规程等,进行文字解释说明,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二)为了把应该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收取,切实保护职工利益,建议对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补充增加条款,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对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规定罚则,加大处罚力度,并对企业法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第二十条第三款“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为两个层次的监督,不宜并列,建议分开表述。
(四)第二十四条对时间用语的表述要规范、准确、清楚。
此外,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进行了一些技术性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