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开发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表时间 : 2008/11/24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8年6月26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曲盘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4日下午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开发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室及时汇总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6月2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最后形成了《郑州市开发区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市政府法制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代表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开发区的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是整体城市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夕应当纳入统一管理。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事、劳动、安全监管等工作也应当纳入开发区管委会职责范围。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该意见,将本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分别修改为:“(三)负责协调、组织开发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六)负责开发区的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七)负责开发区的民政、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八条》)
  二、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表述不够准确全面,建议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开发区应当集约用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增加容积率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正常履行职责,没必要写。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该意见,删除第一款。(《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四条规定与本章主题不符,且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建议删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该意见,删除这四条。
  五、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规定应当同时适用于两个开发区。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该意见,将本条修改为广开发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培育自主创新产业,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许多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能转化或没有转化的价值,不应当予以资助。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也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没必要重复规定,建议删除本条第二款。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鼓励开发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区依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优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五条》)
  七、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规定过于繁杂,建议研究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广开发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八、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章。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户口准迁的门槛定得太低;建议结合实际,再作研究修改。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章个别条款文字表述不够简练准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章内容应当紧紧围绕如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这一主题。为此,将本章内容予以充实并将相关条款重新整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增加一条,内容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到开发区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八条》)
  ——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开发区的用人单位聘用的各类专业人才,依照有关规定,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对为开发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开发区设立人才交流中心及人力资源市场,为各类人才和劳动力提供培训、就业、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等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术性改动,条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形成的《条例(草案表决稿)》,其基本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郑州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且文字更加简练,表述更加准确。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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