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特提请任命: 史占勇同志为郑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姚芸来同志为郑州市监察局局长; 范强同志为郑州市交通局局长。 提请免去: 张文田同志的郑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雷志同志的郑州市监察局局长职务; 党普选同志的郑州市交通局局长职务。 请审议决定。
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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