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08/12/17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8年7月2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堵塞的重要手段,对解决群众日常出行不便、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又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等各方面通力协作。目前,国家、省及我市尚未出台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市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所需要的设施用地、建设资金、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的规定由于缺乏法制保障,落实不到位。二是城市公共交通缺乏科学规划,交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不合理,线网分布、场站布局不科学,各种交通方式不对接等等,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广大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突出。三是缺乏有效监管手段,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解决以上问题,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依法发展、依法经营,制定一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2008年1月份,市法制局会同市市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园林、财政、税务、价格、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及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全文在政府网站上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我们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现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参阅的材料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7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建设部《城市公共气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7)163号)等,同时,还参考了海口、贵州、乌鲁木齐、沈阳等地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条例(草案)》不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问题
  目前,市市政局是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考虑到政府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的因素,《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样规定,不管将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是否调整,都不会影响条例的执行。
  (二)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问题
  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科学、合理的规划。《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因此,《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编制和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关于公共交通配套设施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城市规模逐渐扩大。公共交通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应当保证同时设计、建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据此,《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和客流集中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区等;(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站台等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原有的城市道路,应当逐步完善停靠站、候车亭和线路牌等设施。
  (四)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资金投入问题
  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城市公共交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结合国家、省有关城市公交资金投入规定和我市实际,《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公共交通资金的筹集方式作了规定,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企业筹资、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为加大政府对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换乘枢纽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可采取财政补贴、贴息贷款等优惠措施予以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实行先征后补,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更新。第二十条要求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五)关于城市公交线路特许经营问题
  城市公交线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应该由政府实施统一管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制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分别对线路经营者的条件和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经营协议、车辆状况等作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驾驶员作了规定,要求具备一定条件的驾驶员在取得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
  (六)关于营运服务和安全管理问题
  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行为,提高城市公交服务质量,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行,《条例(草案)》第四章分别对服务原则、车辆要求、驾驶员和售票员行为规范、乘客要求、车内治安、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免费、优惠乘坐公交车的问题
  我市从1997年开始为市内五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免费乘车卡,但11年来一直未出台办理条件、范围、程序的具体规定,免费乘车卡也是由公交总公司办理。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目前的城区已远远超出当时的城区范围,但能办理老年卡的范围一直没有扩大。目前我市80多个派出所中有一半派出所所辖60岁以上的居民无法办理老年免费乘车证,市民对此意见颇大。于老年人、残疾人免费乘车以及儿童、中小学生享受优惠乘车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因此,《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符合实际情况。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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