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修改《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初审报告

发表时间 : 2008/12/17 来源:郑州人大网

(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参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后,于2008年6月16日上午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栗培青参加了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非常必要
  现行的《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市水资源管理及水资源保护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新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也新修订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该《条例》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尽快对该《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初审中,与会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提出了一些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委与市政府法制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将“规定”一词删去。
  二、《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内容表述不够全面或有异义。
  三、《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的“少量”一词应量化或按照国家、省里的规定执行。
  四、《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规定,应在“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后应加上“及时向公众‘公示、公告’的内容。
  五、《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表述上要更清楚、更严格,建议将最后一行的“可以”一词改为“并”字。
  此外,大家还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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