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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探讨

发表时间 : 2009/2/13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20068月,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或新增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纳入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监督的范围。而后,常委会每年年初都要听取市政府关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不适当的项目提出修改建议后,作出关于批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决议,并对投资项目的落实提出要求,年终听取投资项目落实情况的报告,保障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性,提高了政府投资的效益。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我国《宪法》第三章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二章第四条、第四章第五十四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监督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法》第十三章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和预算以及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政府投资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所投资的项目一般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工程或重点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理所应当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和监督的范围。

        二、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及实施中的问题

        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调查,当前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实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前期论证不充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既是当地人民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大局,事关长远发展。目前各级政府的财力并不十分富裕,不少地方是举债建设。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十分慎重,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确保投资效益,严防形象工程。但是当前的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存在论证不够充分的现象:一是个别项目缺乏深入调查论证,缺乏可行性。如郑州市2007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草案中,有一项投资上亿元改造某广场的项目,在常委会审议提出建议后得到了及时纠正。二是一些项目在建设中不断进行较大事项的更改,不断追加投资。三是对一些项目的效益缺乏科学评估,项目建成后难以发挥应有效益,甚至成为政府的包袱等等。

        (二)批准程序不合理。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该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里就没有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一环节,本级政府缺乏这个意识,上级政府没有这个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也不过问监督。

        (三)工程建设缺协调。由于财力不足,政府项目投入资金往往不是自有的财政资金,投资方式很多采用了BTBOT等带资方式。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与中标签约单位往往又不是一个单位,这样就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协调工作。一方面政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又是经转手接到的工程,对工程的时间、质量要求存在概念模糊现象。另外,几经转手接到工程的往往是技术力量差,管理不够规范的小单位,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的要求或置之不理,或敷衍应付,容易出现政府投资项目协调难、监管难现象。

        (四)资金使用少计划。政府资金短缺,有些项目事关大局必须投入,个别领导干部为了搞政绩也想方设法上项目,这样本来就紧张的财政资金更显得紧上加紧,容易出现边筹资边建设现象。当然,举债建设也是科学运作资金,加快发展的途径之一,只要科学论证,严格把握,也是可行的。但是据调查,一些地方在使用财政资金上存在缺乏科学计划的情况:一是举债无限度。有些地方政府无计划地过度举债建设,先是用银行贷款,在银行加强调控后,就四处拆借资金,甚至违背法律规定集资。在职政府领导没有合理的还款计划,甚至根本没有还款意识,子吃卯粮,给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后患,也影响政府形象。二是拨款无计划。由于项目开工时没有将全部的资金筹措到位,加上历年欠债和目前各种融资越来越难等原因,工程拨款往往无计划,更谈不上科学合理运作资金,许多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甚至长期拖欠,影响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监督政府投资的建议

        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准确选项,科学投入,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把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决定批准的范围,加强对项目和实施的监督。

        (一)加强预算程序上的监督。当前很多地方政府采取了举债建设方式,如果举债规模适当,投资项目准确,就能够起到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但是,如果举债超出了一定的比例和规模,超出了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势必会使财政背上沉重负担,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保障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从预算的编制阶段就加强监督,认真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要把握好既要快速发展地方经济,又要适度控制举债规模,防止盲目举债的尺度,力求寻找出合理的举债投资与自身财政承受能力的结合点。

        (二)加强决策程序上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把政府投资项目纳入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政府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认真的审议。一是对投资项目前期论证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议,防止个人意志、防止政绩工程、防止草率投入;二是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进行审议,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预算法》的要求,严格控制赤字预算。通过审议,对政府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适时作出批准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应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并主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掌握预算的执行结果,预防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加强建设程序上的监督。一是加强对资金的监督。财政资金是有限的,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所列的预算支出不可能都及时足额拨付。因此,要监督政府应当及时拨付列入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同时监督合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通过监督建设程序,防止超标准、超计划的投入。二是加强对质量的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或是事关民生,或是百年大计,人大常委会要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高度负责的高度出发,监督政府严把政府投资的质量关,通过视察、审议、审计等监督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坚决防止祸害百姓的“豆腐渣”工程,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发挥应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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