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09/10/2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9年4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宪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加强我市专利促进和保护,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我们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健全和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迫切需要
  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专利制度,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些法律法规及文件的出台,对完善和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体制和促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市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发展很快,专利管理和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各界的专利意识普遍增强,专利申请量逐年大幅增长。截至2008年,全市专利申请总量达20000件,授权总量为11000件。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然而,专利群体性、恶性侵权案件有逐年增加的态势。近三年来,我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各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共150余件,查处假冒、冒充专利案件218件,开展专利执法专项行动、执法检查400余次。对于如何有效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问题,上位法只做了原则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于掌握,对群体侵权的处理、案件中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委托问题等都有必要加以规范。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的进步,2007年5月,我市被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创建考核指标要求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截止到目前,27个创建市中,除郑州外均有地方立法。因此,为了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明确我市在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补充和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不足,进一步促进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使专利制度成为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和经济腾飞的助推器,进行专利地方立法很有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08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列为2009年立法计划首先保证项目,要求今年2月中旬提请审议。为落实好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认真地调研论证。一是到我市有关企业和单位开展深入调研,结合我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对地方性专利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县(市)区进行调研;二分别召开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邀请了各区县知识产权局、专利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曾经发生过专利侵权纠纷的企业等单位参加座谈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三是通过网络等媒体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四是组织人员到武汉、成都和汕头等专利地方立法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城市进行考察。
  市政府法制局与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其他城市好的做法,吸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经过充分论证、修改和完善,几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
  2009年4月1日,在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5.《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
  6.《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家商务部、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规章)
  7.《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08]111号文件)
  (二)参考资料
  汕头、杭州、成都、长春、淄博、宁波、武汉、苏州等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立法架构
  国家和省在专利申请与保护方面均有上位法,为避免重复和弱化上位法,《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不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在与上位法不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践需要的规定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为了突出我市地方立法特色,《条例(草案)》的题目没有沿袭上位法或外地立法题目的一贯写法,而是把题目定为《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强调促进工作而且不忽视保护工作。《条例(草案)》共设五章,包含“总则”、 “专利促进”、 “专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二)关于专利促进和保护专项资金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强调: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政府部门设立的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大市专利补助力度,将市专利补助和专利实施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可根据财力和专利资助量等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投入规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依据以上规定,《条例(草案)》第六条对专项资金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请求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认定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有关法律法规尚未规定,而赋予当事人这一请求权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专利保护的一条新途径,不仅有利于企业主动回应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保障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受干扰,而且也符合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精神,“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而对正常的市场竞争造成不正当的限制,阻碍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就请求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必须符合的条件以及处理程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展会等活动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是我市对外交流及经济贸易的重要窗口和途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结合《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针对我市展会的特点以及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对主办单位及时移交和协助配合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按照规范罚款自由裁量权的要求,依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同时,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对管理专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作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仍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也希望《条例》能尽快出台,为保障我市专利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法维护专利权人、设计人、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促进我市知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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