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7次会议审议参考)

发表时间 : 2010/1/22 来源:郑州人大网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祖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程的安排,我代表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6年以来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情况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法律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职能的重要方面,对于保证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认真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1、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共计191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55件212人,其中122件186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118人。其中,惠济区检察院监督立案的王文祥、王水祥、王金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9年和8年;二七区检察院监督立案的王东良非法制造商标标识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监督全市行政执法单位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460件,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36件45人。在办案中,我们还努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三年来,对侦查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其撤销案件14件。
  2、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32264件48306人,审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32598件51439人。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捕,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不诉。决定不批准逮捕5512人,占报捕总数的11.4%,不起诉297件349人,分别占审查起诉总数的0.9%和0.69%;监督侦查机关撤回移送起诉982件1553人。在办案中,我们加大对遗漏严重犯罪分子的追捕、追诉力度,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决定追捕759人,占逮捕总数的1.77%,其中法院已对589人做了有罪判决,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达28人;追诉漏犯214件349人,法院已判决344人。加大了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纠正力度,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4件,发出检察建议100件,有效减少和防止了侦查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刑事判决、裁定27064件,按照二审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13件,法院改判20件,发回重审4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法院采纳10件。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身权益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66件次。
  4、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案件2434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不当158件;对罪犯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收押、违反规定使用戒具或禁闭等各类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52人次;对监管场所和有关单位的不当行为,发出检察建议1212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67份,纠正混关混押215起227人。保障了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有序,维护了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5、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三年来,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1000件,提出抗诉45件,提请省院抗诉130件 ,其中抗诉案件改判20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件,调解5件,维持原判6件,做其他处理4件。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8件,法院采纳47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773件申诉案件,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二、当前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主要是法律监督意识较为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重点不够突出,法律监督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等等。除了这些自身存在的问题之外,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需要不断加强和外界的沟通协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这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乏相关规定,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手段刚性不够。刑事立案监督无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手段只有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两种,刑诉法没有规定拒绝立案的法律责任,立案监督的成效根本上取决于侦查机关的态度,而不在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力度。侦查活动监督的参与范围、深度有限,监督效果受到削弱。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通过书面审查、提审犯罪嫌疑人,发现侦查中的违法行为,往往时过境迁。对违法侦查、刑讯逼供等情形,检察机关收集证据非常困难,很难给予违法办案人员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是少数单位接受监督意识不强,配合不到位。个别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监管场所等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缺乏应有的认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不够重视,不能及时给予回复,使法律监督的效果难以保障,阻碍、质疑、应付检察机关监督的情况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对审判机关监督方面,缺乏相应的机制配合,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抗诉重视不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借卷难”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畅。对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全国“整顿办”和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由于规定较为笼统,不易操作。检察机关在查阅、调取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卷宗时,这些单位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监督无力。
  总之,由于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的较为原则,少数机关对法律监督的认识还不完全统一,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以上这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优化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我们的建议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我们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报告和视察的基础上,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就以下问题出台相关决议:
  1、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强调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义务,应当支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2、围绕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与侦查机关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规范与审判机关调借阅审判案卷、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等制度;规范与行政执法、执纪机关的相关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
  3、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关单位与个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应严格依法办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对不依法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4、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应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市检察院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提出建议,争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力支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为了切实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为郑州建设“三化两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9890600 传真:0371-89890700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