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法制委员会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2009年12月28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发表时间 : 2010/1/28 来源:郑州人大网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金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履行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法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1999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为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年来,随着《立法法》、《监督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规定》有些内容已明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市人大常委会当前的工作实际也有脱节,且10年前的《规定》侧重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对于如何审查未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
  通过废旧立新,常委会重新公布实施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是下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根本制度保障,对于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审查原则,科学规范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起草过程
  今年5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机关工作制度修订的安排,将1999年的《规定》列入了修订范围。因当时的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审查原则、审查程序等尚不明确,出台我市的规定时机尚不成熟。根据这一客观情况,法制委员会在6月份的第四次主任会议上汇报了关于规定起草面临的一定障碍。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待《办法》通过后再适时出台。期间,法制委员会为规定的起草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论证,一是根据省人大法制室邀请,陪同其前往宁夏、甘肃、青海进行《办法》的立法调研;二是成立由我市有关县(市)、区参加的考察组,前往广州、昆明等省会城市人大考察调研;三是召开由十二县(市)、区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局参加的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对规定初稿征求意见;四是召开法制委主任委员办公会,对草案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五是草案提交主任会议之前,又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现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的草案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且充分吸纳了外省、市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有了较好的衔接。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备案范围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法》规定,草案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需要说明的是,之前由于考虑到《监督法》对地方人大是否对法、检两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未作明确规定,故今年6月份提请第四次主任会议审议的草案未将法、检两院的文件列入审查范围。但省人大常委会上月底刚刚通过的《办法》作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法规依据,明确了对法、检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规定,因此,本规定草案在原稿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检两院应上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见第五条第四项)
  (二)关于审查主体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主体,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其中在草案第十条规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相关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共同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这样规定一是便于各工作委员会了解市政府对口业务部门的工作动态,加强各工作委员会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监督;二是发挥常委会立法等办事机构的重要作用,由其参与审查,确保法制统一;三是综合广州、浙江、湖南、安徽等外地经验,也均有常委会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的规定。
  (三)关于审查的启动
  草案以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方式就备案审查的启动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主动审查的有政府规章和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普遍关注热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启动程序。被动审查的启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府两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二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审查程序
  草案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从初审、复审、主任会研究、常委会审议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见第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同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寓监督于支持之中的指导思想,草案规定具体审查过程中应当与制定机关加强沟通,征询意见。为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还对各审查环节规定了具体的承办工作日。
  综上所述,法制委员会认为,《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目前内容已相对成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建议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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