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于2010年3月11日下午,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市政府法制局、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条例(草案)》制定情况,并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是否科学,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对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促进“三化两型”城市建设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审议中大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供水水质、供水量和供水覆盖面积等提出了更高要求。1994年6月制定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虽经1996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但我市城市供水管网布局不够科学,管网老化,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建设施供水较多,偷盗水现象严重,城市供水安全还存在隐患。同时,由于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市原《条例》中的许多规定明显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城市供水发展的需求,因此,制定我市新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初审中大家一致认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重大,制定《条例》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与上位法精神一致,且立足本市实际,并吸纳了外地先进经验,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结构和条文也比较合理,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初审中,与会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
(一)《郑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名称不够简练,部分与会人员建议改为“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二)《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坚持为生活和生产服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先使用国家统一调配的水资源”,对于国家调配的水资源优先使用,若无法律和政策依据,建议删去“优先使用国家统一调配的水资源”。
(三)《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发展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和供水专项规划报人大批准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报人大批准更能增强权威性,建议改为“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表述不够严谨,建议修改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初审中,部分与会人员认为我市城乡供水用水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在常委会审议中,应当认真研究这些实际问题,使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能够真正处理好地下水资源无序开采与合理开发、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资源浪费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切实解决偷盗水问题,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地下水资源得到保护。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意见。如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两字;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两字;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两字;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两字,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二个“堆放”两字;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中”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