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一、修订必要性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10月29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的农业投资保障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农业投入的力度逐年加大,投资效益不断提高,这为推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农业税收政策的改变,该《条例》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尽快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显得十分必要。
二、初审意见
(一)《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农业概念范围太广泛,针对性不强,建议再斟酌。
(二)《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农业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建议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进行修改。
(三)《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应放在第五章表述。
(四)《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对农业部门的表述要单列一条。
(五)《条例》修订要站在城乡统筹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突出重点保障,加大对种植业、现代农业、都市农业的投入力度,明确投入比例,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和文字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有的常委会委员还建议《条例》总体不做分章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