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对我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

发表时间 : 2010/10/13 来源:郑州人大网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安排,内司工委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及法院、公安局和司法局相关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视察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记鑫的带领下,对我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和视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视察组认为,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规范法律监督程序,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公平正义。针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各种法律监督,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力度。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55212人,其中122186人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监督撤销案件14件,监督撤回移送起诉9821553;追捕漏犯759人,其中589人已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追诉漏犯349人,其中344人已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较好地促进了司法、行政机关“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司法活动,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二)加强法律监督研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我市检察机关在不断完善规范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的法律监督方式,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质量。一是在侦查监督中,创立了“引导侦查取证”机制。采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强化证据体系,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提高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二是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创立了“三书会审”工作法。要求基层检察院办理一审案件,在判决生效前,将起诉书、起诉意见书、判决书上报市检察院,由公诉部门富有工作经验的主诉检察官进行审查,发现有判决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的,要求基层院及时提出抗诉。我市检察院“三书会审”工作法成效突出,被省检察院荣记二等功,并在全省检察公诉部门推广。三是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创立了“办案一体化”机制。从基层院选拔优秀检察官,由市院任命为代理检察员,使大量案件得到及时办理。有效地解决了基层院没有抗诉权,人多案少、市院案多人少“倒三角”问题。我市检察院“办案一体化”工作机制被最高检察院在全国检察院民行系统推广。

(三)加强与公安、法院联系沟通,提高法律监督实效。市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积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协调。一是坚持公、检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公安、检察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一段时间的办案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协商,监督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二是与公安机关会签下发文件,规范办案流程。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先后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若干规定》、《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刑事诉讼过程互涉问题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两机关的沟通联系,完善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减少工作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三是与法院会签执行监督文件,解决执行难问题。对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执行个案,积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与法院签署执行监督文件,不断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提高法院执行效率。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水平。为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我市检查机关坚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监督队伍。一是抓理念转变,强化法律监督意识。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全体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好业务培训,建设人才队伍。通过邀请知名专家进行授课、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与清华大学联合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干警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干警的法律监督水平。三是加大考核力度,提升干警执法办案能力。每年组织开展一系列的考核练兵活动,按照考核成绩对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记功,不断提高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

二、我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监督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在法律监督中,有畏难情绪,不敢、不善监督,监督多了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怕“伤和气”,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二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监管场所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重要性认识不够,在法律监督工作中配合协调意识不强,有阻碍、质疑、应付检察机关监督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开展。

(二)法律监督规定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是很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工作难度较大。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法律规定仅限于通知侦查机关立案,如果监督立案后出现消极侦查现象,检察机关既无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又无权要求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员,影响了监督效果;在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行政监督也是事后监督、被动监督,不能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法院的违法审判活动。

(三)法律监督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检察机关办案任务重,办案人员少,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如侦查监督工作,案件总量超过全省的五分之一,人均年审结案件97145人,是全省平均数的2倍。二是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部分干警业务能力还不够,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司法中的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不能依法得到完全监督纠正,影响了法律监督效果。

(四)法律监督手段和环境需要进一步提高改善。一是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定比较原则,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法律监督大多采用发出通知、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没有足够的刚性,法律监督效果不是很好。二是检察机关自身宣传力度不够,社会群众对检察机关职能了解不多,理解、支持法律监督不够。

三、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社会各界要从维护党的领导,维护经济建设大局,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关心、理解、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全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质量。要突出法律监督重点,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等重点问题展开法律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全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要加大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的研究和探索,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和业务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不断规范法律监督措施,逐步拓宽监督领域和渠道,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要全面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努力提高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听取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适时组织相关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必要时,也可采取询问、质询、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和作出相关决议等形式,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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