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0/10/13 来源:郑州人大网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金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26,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室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初步修改后,将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征求省直单位意见;在郑州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群众的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发函,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法制室及有关部门组成立法考察组赴兄弟城市进行了立法考察,就条例草案二审中关于投资渠道、执法主体等关键问题进行调研;赴巩义市、上街区进行立法调研,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并对其他县(市)城市供水企业现状进行了逐一了解;赴自来水总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共供水企业日常运营和执法监察情况。

62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反馈了意见,建议法规修改立足于规范城市供水领域的主要事项,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保障安全优质供水方面的职责,明确各自权力、权利和责任,做到与上位法不抵触,与相邻法规不交叉。

根据工作计划,67日—11日,法制委员会、法制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局及市自来水总公司,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人大代表意见、市政协和基层单位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改。617日,组织召开了定稿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到会并发表了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局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随后,法制室召开业务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621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明确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投资主体和渠道。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水事业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基础行业,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城市供水的公益事业性质决定了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性责任。经过深入调研和了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的“供水工程建设投资”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增容、入网、开口”等费用,属于计划经济时代为解决供水建设资金不足而出台的支持性政策,而该项收费在1999年已经明令废止。此项费用不再收取后,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运营上政策支持不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水费收入和银行贷款,目前企业财务困难,资产负债率高达65%,融资能力有限。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区面积不断扩大,配套公共供水设施投资巨大。同时,国家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自来水水质要求更加严格,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完善。仅靠企业经营性收入,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合以上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及时建设和更新改造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改善供水水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所需资金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鼓励采取企业自筹、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资金。”“城市公共供水公用事业附加费应当应用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护和水质改善。”(《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

二、进一步强化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管理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是将住宅物业区域内庭院管网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庭院管网为业主所有或共有,实践中普遍存在无人管理和跑冒滴漏等诸多问题。由于庭院管网在户表之前,业主进行管理、维护的积极性不高,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庭院管网的维护费用不能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为解决实际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不再对住宅物业区域内庭院管网的产权进行界定,明确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管理、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水资源、提高业主共有设施的利用率和寿命。非住宅物业小区的供水设施则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也可自行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是将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经调研发现,随着高层建筑愈来愈多,二次供水问题日益突出,水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维护广大居民利益,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必要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的、规范化的管理,为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已建成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要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非住宅类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目前青岛、上海、合肥、汕头等许多地市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也有类似规定,已成为供水事业发展的一种趋势。《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

三、依法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能否授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行政处罚权,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始终争议很大。经过反复研究和请示,法制委员会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不宜授予企业行政处罚权。为此,删除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四款和第六十六条相关内容。另外,市自来水总公司作为郑州市城市公共供水的主体,承担着全市302平方公里供水面积、330万用水人口的供水任务,供水主管线2408.26km,分布广、战线长,管理维护任务繁重。其所属的城市供水监察队长期从事供水监察工作,对城市供水管网的分布和运行状况相对清楚,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也较为熟悉,在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破坏供水设施方面具有专业优势。618日,市城市管理局请示市政府,要求将“郑州市城市供水监察队列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第七大队”,已获同意。基于这种状况,法制委员会认为,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大前提下,在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可以委托城市供水监察机构行使部分处罚权,这对于有效防止盗用公共供水、危害公共供水设施、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更为有利和可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

四、回避了特许经营制度相关内容。建设部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对特许经营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该办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经了解,我省目前尚未公布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目录。另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正在立法进程中。鉴于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对于提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服务质量和供水水质有积极作用。在现阶段,城市公共供水如果实行特许经营,可以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相关法律制定过程中,条例对此可不作规定。

五、调整了部分章节内容和结构,以使重点更突出,逻辑更严密。如第三章设施管理中增加了对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定;第四章“城市公共供水”修改为“供水和用水”,增加了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在水质监测、水压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对第四章“供水和用水”及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章内结构予以较大调整。另外,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删除了不属本法规主要调整事项或者与其他法规相重复的条款,如第二章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第七章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等内容,对“法律责任”部分内容予以精简,使条例文本更简洁,主题更明确。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个别条款作了技术性修改,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基本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郑州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研究。

为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结构调整较大的章节相应条款后予以注明,同时提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清稿一份。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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