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关于对郑州市人大代表王皓涉嫌强奸给予刑事拘留的函》(海公字[2010]157号),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决定:许可对郑州市人大代表王皓采取强制措施,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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