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0年6月24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发表时间 : 2010/10/13 来源:郑州人大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万建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进行了修订。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1029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11日起实施。《条例》的实施,使我市的农业投资保障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农业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投资效益不断提高,为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农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不断提高,《条例》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比如,有的措施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各级财政对农业投资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有的随意改变农业预算投入方向等。因此,为了加强各级财政对农业投资的保障力度,加大对农业发展的投入和支持,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过程和依据

根据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农委对市农委报请市政府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和论证,广泛征求了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审计、统计、林业、畜牧以及水利、气象等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528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091231日,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农业投资的保障功能,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投资的保障措施,切实解决农业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参考了湖北、河北、福建、重庆、武汉、太原等省、市的有关规定,吸收了外地的经验与做法,使《条例(修订草案)》内容更加科学、完善,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共分六章三十五条,比原《条例》减少八条,分别对农业投资的范围、资金的筹集、使用,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职责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农业投资的范围。

农业投资的范围直接涉及对“农业”概念的界定。原《条例》第二条将农业投资范围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利用外资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资金投入”。而依据《农业法》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也就是大农业的概念。从我市农业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对水利、农机和气象的投入也应当包括在农业投资的范围之内。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将“农业投资”的范围定义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直接为之服务的相关产业”,并在第二条“农业投资”概念中作了规定。

2、关于财政安排经常性农业投入资金的比例问题。

原《条例》第十条对各级财政安排的经常性农业投入资金的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多年来《条例》实施情况,关于“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的资金比例执行较好。而关于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比例,由于投资比例及标准、渠道不符合我市财政资金投入的实际,市政府综合相关方面和部门的意见,按照《农业法》规定和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对各级财政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只作了“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原则规定。对原先“科技三项费用”的规定,由于目前该项费用名称及实际使用情况的变化,修改为“用于农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费用不低于20%”。其他投资比例不作具体规定,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统筹安排。

3、关于农业发展基金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关于农业发展基金“执行至2005年底”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删去了原条例第十三条有关农业发展基金的内容。

4、关于土地专项资金使用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要求,鉴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计提比例具有不稳定性,应当由国家政策调整较为合适。《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应当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

5、关于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由于《条例(修订草案)》对农业投资范围的扩大,根据《农业法》关于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用途的规定和我市农业发展实际情况,《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对原条款内容进行充实和调整,以使该条规定与农业投资范围和《农业法》有关规定相符合。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和文字进行了必要修改。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修订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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