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祖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程安排,我代表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出了积极努力。当前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就是“成效明显、任重道远”。
一是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我们坚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全面开展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明显增强。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55件212人,其中122件186人被做出有罪判决;监督撤销案件14件,监督撤回移送起诉982件1553人; 追捕漏犯759人,其中589人已被做出有罪判决,追诉漏犯349人,其中344人已被做出有罪判决;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13件,改判20件,发回重审4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法院采纳10件;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58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52人次;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依法提出抗诉45件,提请省院抗诉130件,其中抗诉改判20件,法院发回重审5件,调解5件,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8件,法院采纳47件;对法院裁判正确的773起民事申诉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我市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是法律监督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但是,社会矛盾也显现出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司法机关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如果在执法、司法环节出现问题,就很容易引发群众信访,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当前各地暴露出来的诸多司法问题,如我省发生的赵作海死缓错判案,某地公安局将精神病人抓来冒充杀人疑犯,草菅人命,以及全国发生的“躲猫猫”案件和个别侦查部门刑讯逼供、“以罚代刑”等问题,这些冤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检察监督措施只有同步跟进,有效开展法律监督,才能不负人民重托。
三是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任重道远。从大的环境讲,我国当前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腐败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根本消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监督的呼声很高,而个别执法人员执法理念陈旧落后,没有完全树立“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司法理念。现实中,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愈加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艰巨。
二、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法律监督是形势需要,是检察机关职责使命所在。但是,当前屡屡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的强烈反映,暴露出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除了提高检察机关自身法律监督能力外,对一些制约监督的“瓶颈”和亟待解决的困难,需要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从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和监督,不断优化法律监督的外部执法环境,充分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一是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监督作了明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宽泛,需要配套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才能落到实处。
二是监督手段刚性不够。刑事立案监督无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手段只有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两种,刑诉法没有规定拒绝立案的法律责任。侦查活动监督的参与范围、深度有限,监督效果受到削弱。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通过书面审查、提审犯罪嫌疑人,即使发现侦查机关有违法行为,也往往时过境迁,难以调查取证。对一般的违法侦查、刑讯逼供等情形,检察机关收集证据非常困难,很难给予违法办案人员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是少数司法部门接受法律监督意识不强,配合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侦查、审判、监管等司法部门对法律监督工作缺乏应有认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不够重视,不能及时给予回复,使法律监督的效果难以保障,甚至有极少数阻碍、应付检察机关监督的情况。在对审判机关监督方面,缺乏相应的配合机制,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抗诉重视不够,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中借阅案卷制度尚须进一步完善。
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畅。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目前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全国“整顿办”和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由于规定较为笼统,不易操作。检察机关在查阅、调取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卷宗时,这些单位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监督无力。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更加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执法、司法部门,具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二是建立完善法律监督相关制度。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制度;规范与审判机关调(借)阅审判案卷制度;规范与行政执法、执纪机关的相关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
三是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关单位与个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应严格依法办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对不依法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四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市检察院要及时向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争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监督效果实施监督,督促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进一步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郑州建设“三化两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