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1年10月27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发表时间 : 2011/12/1 来源:郑州人大网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我院对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院共收到代表建议2件,即李伟杰等代表提出关于出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的建议和关于出台《服务和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的建议。目前,代表所提建议已全部办结,并于5月20日、9月8日分别进行了答复,代表对建议的办理情况表示满意。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认识到位,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3月底接到人大代表建议的交办通知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党组会进行研究部署,并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和要求。为确保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和效果,实现办理态度、办理过程、答复意见和办理效果让代表“四满意”,我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建议办理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并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列入督办事项,定期通报。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市检察院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多次过问建议办理情况,亲自参加建议办理情况汇报会,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及时、高效完成建议的办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代表建议承办部门积极与代表进行联系和沟通,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增进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注重质量,确保代表建议办理效果
  (一)关于出台《服务和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收到该《建议》后,我院立即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进行研究论证,并明确具体承办部门。为确保制定措施的科学性,我院相关部门实地走访专家学者,征求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我们几易其稿,制定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服务郑州都市区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服务郑州都市区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1年度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意见》共十条,从检察工作服务郑州都市区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原则要求、重要举措、保障机制等方面,明确我市检察机关如何围绕中心、主动作为,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郑州都市区、中原经济区的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做郑州都市区和中原经济区的建设者、维护者和促进者。
  在《意见》和《实施方案》出台后,我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郑州日报》等数十家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报道,之后随即又召开了市检察院各部门贯彻落实会,对《意见》的内容进行具体分工,督促各部门立足职能,服务大局。目前,全市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和《实施方案》的部署,积极推进,已取得阶段性成绩。同时,《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服务郑州都市区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得到省、市领导关注,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连维良就该意见作出肯定性批示:“服务中心,主动作为”。
  (二)关于出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建议的办理情况
  李伟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建议,对我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问题的现状、理由进行了客观分析,并十分中肯地提出了尽快出台《郑州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的建议,是一份高质量的民心提案。
  近年来,市检察院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为目标,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探索保障民生的新举措,对减少涉检上访、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郑州的和谐稳定付出了较大的努力。目前,郑州市检察机关主要依据《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郑政法【2010】23号)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这种救助模式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救助程序是检察机关接到救助申请或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政法委救助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意见,审核救助额度,由财政部门拨付,并通过检察机关发放给刑事被害人。截止目前,郑州市院已对1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救助,另有2起救助案件正在申请办理中。
  《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以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救助资金来源单一。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现状来看,刑事案件多发、高发的现象仍不可避免,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数目庞大,仅靠政府拨款无疑是杯水车薪。二是国外解决这种救助问题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的是社会捐助,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具体到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及实施方法。救助资金由谁来筹集、谁来主管、怎样运作等问题亟待解决。三是目前的救助模式缺乏法律监督。没有监督的救助就可能会出现乱作为,极易导致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及时救助的现象发生。
  由于《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不是规范性文件,缺乏公开性和权威性,难以规范运行,所以出台规范性文件成为一种趋势。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郑州市司法实践正处于探索阶段,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进行专题性调研,需要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成熟的经验,并通过大量救助案例来酝酿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制环境。由于市委政法委的救助意见实施时间不长,市院对进行个案救助的渠道也在一步一步的探索,案例较少,缺乏成熟的救助经验。所以,我们认为现在出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的时机不成熟,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深入调研论证。
  三、接受监督,更好地体现执法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高质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我们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近年来,我市人大代表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虽然不是很多,但都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将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络沟通,不断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全面推行“起诉书网上公开、办公过程网上公开、检察人员职责网上公开”的三项公开制度,力求最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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