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修订《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1年10月27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发表时间 : 2011/12/1 来源:郑州人大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关于修订《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A032号)办理情况。
  在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马晓业等11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A032号),对此,市政府非常重视,当即责成有关部门抓紧办理落实。目前
  此议案办结报告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2008年颁布实施的《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和嵩山历史建筑群(后更名为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而制订的一部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由于申遗时间比较紧,历史建筑群环境的四至范围当时尚未界定,因此该条例只涵盖了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文物本体和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而非法采矿、采砂、非法建设、非法取水等活动大多发生在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缓冲区内,目前条例中对缓冲区内的行为尚无明确规定。为更好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经市政府研究确定:
  一、关于自然景观、地质地貌保护问题
  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针对风景名胜区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法律责任已做出了详细规定,由于郑州市尚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市政府责成由市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调研和制订郑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按郑州市立法程序报请立项,与《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形成互补,保护好嵩山整体环境风貌。
  二、关于修订《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的建议
  我市文物主管部门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经专家讨论,形成以下初步修改意见:
  一是将《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更名为《郑州市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
  二是在条例第八条“嵩山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后新增加“缓冲区”一词。
  三是在条例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两条:第一条是“在嵩山历史建筑群缓冲区内禁止下列损毁、破坏文物自然环境的行为:(1)进行采矿、挖沙、采石、大量取土等;(2)不符合《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总体保护规划》的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3)损毁风景林(特种林)、破坏植被等;(4)私自拦截自然河流、引流泉水等破坏历史建筑群自然环境风貌的。”
  第二条是“在嵩山历史建筑群内设置参观游览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服务项目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是在条例第二十六条后新增加一条:“在缓冲区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由当地文物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查处。”
  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需按照立法程序报请立项。
  三、关于“黑导、黑车、黑店等欺诈游客的行为”问题
  市政府责成由市风景名胜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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