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常委会公报正文

关于《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

(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参考)

发表时间 : 2012/3/10 来源:郑州人大网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于2012年2月24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并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说明。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必要性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是否科学,事关城市形象的提升,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条例》的修订与实施,对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品位,改善城市生态宜居环境,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推进跨越式发展,努力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具有重要作用。
  原《条例》于1990年颁布实施,并分别于1997年、2000年和2005年三次修订,原《条例》对我市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原《条例》虽历经三次修订,但基本都是管理体制、执法主体发生变化所做的部分内容修订。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框架的拉大,城市绿地面积已经满足不了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郑州都市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打造“四个最佳环境”的发展目标,为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加之国家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出台了许多新政策、新标准和新的技术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在建设管理保护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旧的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修改法规势在必行。
  初审中大家一致认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对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关系重大,制定《条例》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生态宜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与上位法精神一致,且立足本市实际,并吸纳了外地先进经验,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结构和条文也比较合理,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初审中,与会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
  (一)《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城市园林绿化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建议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应当贯彻人文、生态、景观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二)《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两处公园面积计量单位的表述应当统一。
  (三)《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中,建议增加“易地绿化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四)《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行道树应当选用以法桐为主的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建议不明确具体树种,以保证城市园林绿化行道树树种的多样性。
  (五)《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关于病虫害防治的规定中,应增加预防农药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方面的内容。
  (六)《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古树名木的所有权人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所以,养护人既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应予以修改。
  初审中,部分与会人员还认为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体现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全民参与等方面的内容,在常委会审议中,应当认真研究这些实际问题,使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能够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宜居环境,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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