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9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白红战
同志们: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认真实践,不断推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和谐郑州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开创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更加有效地行使好这项权力。下面我就如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讲两点意见。
一、提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使职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的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经过讨论,作出批准或撤销决议和决定的权力,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表达意志、阐明立场、解决问题的一项实体性权力。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使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党的纲领性文件的论述到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充分反映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是主权在民的直接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最大程度地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所急、所忧所虑,不断增强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充分认识依法行使决定权在人大各项职权中的重要地位。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是相互联系的、统一的整体,不是相互对等的,更不是彼此孤立的。从国家宪政的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这些权力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二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些权力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规范。决定权通过决议和决定的形式,对属于国家事务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它既是议决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行使议决权是行使监督权的依据,行使监督权是实现议决权的保障。因此,我们应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放在“首先”和“第一”的位置给予高度重视,而不能重视监督权而轻视决定权,更不能相互倒置。
(三)充分认识依法行使决定权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过程,实质上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进行民主科学决策的过程,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够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治国奠定法制基础;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法、司法以及普法教育中的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议决定,能够有效地保障、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法治保障,有效推进依法治国。
(四)充分认识依法行使决定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项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深入调查、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的基础上,集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确的决议、决定,这种决议、决定不是某一位人大代表或某一位人大领导作出的,而是全体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作出的,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充分认识依法行使决定权是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集中人民的意志和智慧,审时度势地作出符合本行政区域发展实际的决议、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我市正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跨越式发展新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三化两型”城市,在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科技创新、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和“三农”工作等方面,都有许多重大事项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为解决我市在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急迫问题,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决策保障。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但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也是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现郑州科学发展中所担当的重要职责。
二、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努力为郑州科学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出台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先后作出了《关于推进跨越式发展“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决议》、《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内需保增长等项目贷款还款承诺的议案>的决议》、《关于批准郑州市2009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决议》、《关于批准2008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等决议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决策保障。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仍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存在一些值得研究和改进的问题。一是存在模糊认识。一部分干部和人大代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片面认识,认为重大事项有党委决策,用不着人大再作决定。有的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心有顾忌,担心有与党委“争权”、与政府“分权”之嫌,存在“不想为”和“不敢为”的情况,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决定权的有效行使。二是决议决定质量不高。对于有些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深入的调查研究,缺乏严谨的科学论证,作出的决议决定程序性、号召性的多,实质性、操作性强的少。三是决议决定实施不力。有些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过问纠正。作出的一些决议、决定也存在决而不行、实施不力的现象。
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存在的问题,在市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取得新进展。为此,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一)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坚持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从党委的角度,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委认为应该作出决议决定的,要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或者由政府形成议案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从我们人大常委会讲,要增强党的观念,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来行使决定权,及时将市委的决策部署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这是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要及时向市委请示。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也要主动向市委报告,取得市委的领导和支持。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内需保增长等项目贷款还款承诺的议案>的决议》、《关于动员全市人民投身“三化两型”城市建设的决议》等,都是紧紧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进行的,得到了市委的支持和肯定,取得了显著效果。
二是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坚持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依法办事,理直气壮地进行讨论、决定,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持职权法定原则,要妥善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的行政决定权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主要由政府来执行、落实。因此,一方面政府不能越权决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对法律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不能越俎代庖,干预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三是坚持集体行权原则。彭真同志讲,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个人不能作出人大的任何决定,只有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经过投票表决产生的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人大工作的特点与政府是不一样的,政府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因此,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反复酝酿讨论,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在作出决议、决定前,要广泛听取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只有这样,作出的决议、决定才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具有权威性。
四是坚持科学决策原则。科学决策是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体现。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树立科学决策意识,建立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方式,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的正确有效”。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都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影响,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担负着全市人民的重托,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确保作出的每一项决议、决定都能够经得起人民、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要坚持把决策建立在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与郑州实际结合的基础上,用全局和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问题,努力使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坚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根本出发点,正确把握和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总体利益、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统筹兼顾;要坚持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把集中民智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全过程,力求使常委会作出的每一项决议和决定都有扎实调研成果作为支撑。
(二)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做到“四个用权”
一是科学界定范围,做到合理用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界定重大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认为所谓重大事项,是指本地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项。 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重大事项的行使进行了规范。《规定》将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分为三个层次,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和应当备案的,详细列举了32种重大事项情形,主要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重大举措、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等。从多年来我市人大工作的实践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应主要围绕市委工作的重点、“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确定议题。一是围绕市委工作的重点行使决定权。市委工作的重点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市委工作的重点行使决定权,是开展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二是围绕“一府两院”工作难点行使决定权。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市委的领导下共同推进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就是人大工作的重点,也应是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内容。三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行使决定权。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严格规范程序,做到依法用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有严格程序作保障,忽视了这一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就是不严肃的,也会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权威。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行使决定权要经过五个环节。第一,议案的提出和时间要求。有权提出议案的单位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必须经过深入的调研论证,不要临时动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20日提出。第二,议案的审查。议案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对议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调查论证。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拟出决议、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审定后连同议案一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在常委会会议举行时,提议案人应向常委会报告议案提出的理由、依据并作出说明,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要报告调研情况以及关于决议、决定的说明。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五,决议、决定的公布。决议决定通过后,要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人大常委会公报、市属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刊播,让全社会了解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促进决议决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三是加强督办落实,做到刚性用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在于落实,如果形成的决议决定得不到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得到切实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广泛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目的、意义、要求,提高各级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执行决议决定的自觉性,真正把决议决定的要求变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形成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检查监督。要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开展评议等,提出视察报告和督办意见。三是加强责任追究。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专题汇报,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对严重违背决议决定精神,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促进决议决定的有效贯彻实施。
四是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有效用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诸项法定职权中处于重要位置,起着重要作用,对行使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行使者不懂法,不知情,正确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一句空话,因此,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同志,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坚持学习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要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健全符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真正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为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同志们,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我们要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职责,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努力使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取得新进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三化两型”城市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