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县市区人大正文

人大涉法涉诉工作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时间:2013/8/2 来源:金水区人大

  人大涉法涉诉工作是国家权力机关发扬民主、体察民情、了解民意、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渠道,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和重视。人大涉法涉诉工作是人大监督职权的延伸和拓展,其成效如何,不仅关系人大是否充分依法行权,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涉法涉诉工作,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认为应当处理好下面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广泛性与局限性的关系。许多群众认为,人大是权力机关,什么事都可以管,因此,社会各个阶层的群众,方方面面的问题都来找人大解决。这反映了人大地位在提高,群众民主意识在增强,是值得肯定的,但人大涉法涉诉工作有其局限性:其一,受理范围有限。人大涉法涉诉工作受理的是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案件,主要是对区域内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控告和检举,对重大事项、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党委系统和其他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不宜纳入受理范围。其二,处理方式有限。人大不是党政部门,对大部分问题不能直接处理,只能靠“批转”解决。作为人大工作者,要把握好受理权限,认真热情接待,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要积极转交有关部门,督促及时落实;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协调其向相关部门反映。
  二是依法办理与感情用事的关系。一些群众因遭受不公,四处求助无门,最后来到人大,有的声泪俱下,有的情绪急躁,言语过激,对于这些现象,作为人大工作者,首先要保持头脑冷静,处理好依法办理和感情用事的关系。对于这些问题,特别是涉法涉诉问题,要把法律法规作为判断是非的准绳,把人大涉法涉诉工作职责作为处理问题的原则,在做好信访群众安抚工作的同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法涉诉工作,防止意气用事,以感情代替法律和政策。
  三是事前介入与事后介入的关系。人大涉法涉诉工作是人大常委会通过信访渠道对“一府两院”工作及有关人员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不直接处理问题,而是以意见形式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人大常委会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不宜事前介入,应坚持事后监督为主,以便于政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体现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但事后监督和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意味着人大常委会的不作为,对人民群众反应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及时交办后,要切实加强督办力度,积极跟踪工作进展,并和信访群众做好沟通联系,让信访群众随时掌握最新情况。对一些久拖不结、欠拖不决、欠拖不执的案件,人大常委会应充分用好手中的职权,可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进行督办,促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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