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牟县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中牟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制度》。该制度明确了人大信访室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办理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信访受理事项、信访事项的自办转办交办和督办、异常上访情况处理等内容。
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是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应当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处理信访问题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
受理范围为:一是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是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意见、建议和申诉;三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对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反映、举报和对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反映、举报;五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六是对乡镇人大做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七是依法应当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制度规定为: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文明接访,不得刁难和歧视;要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要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要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