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一年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的一年,对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来说,也是新一届常委会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一年。常委会紧扣时代脉搏,关注百姓话题,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代表工作以及自身建设中,亮点频出,留下了一串闪光的足迹。如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制度,面向社会征集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组织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对“两院”包括副院长、副检察长在内的八位担任法律职务人员开展了述职评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主管领导当面交付市政府办理……在这一串亮点中,有一个突出的亮点,那就是在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它既是常委会一年来探索创新的总结,同时也为今后努力把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形式,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是衡量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为增强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刚性”,使会议议而有决,决而必行,行而必果,代表和维护好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新一届常委会自选举产生以来,就对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经常地反复地强调要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多次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提高会议质量的办法,提出了要制定一个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规范性文件,为保证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提供制度保障。在《办法》起草过程中,郝建生主任多次召集起草小组,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交流和沟通,要求起草小组一定要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有破有立,争取在建立新制度新机制上有所突破。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起草小组对市人大常委会现行做法进行了深刻总结,对外地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进行了认真吸收,反复征求意见,先后数易其稿,最终在2005年1月11日在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这个办法。
在这个《办法》中有这样几个亮点:
一是会议议题的确定,《办法》规定要“围绕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抓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为了避免会议审议发言的空洞化、即席化,《办法》规定将会议材料“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或个人持证视察,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要拟出发言提纲,”“至少应作一次有质量的发言”。
三是在审议 “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时,“实行表决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报告机关的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向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
四是针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落实质量不高的问题,《办法》规定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当面交办和落实情况再汇报制度。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要“在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副主任和督办部门向提请机关的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面交付办理。”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写出由主要领导签署的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常委会督办部门。”“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办单位向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如果“主任会议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时,承办单位应按主任会议要求进一步办理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主任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仅对“一府两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而且也给常委会自己带上了“紧箍咒”,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我们相信,有了这个《办法》作为制度保证,今后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将会有更多更鲜亮的亮点。
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
(2005年1月1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形式。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确定议题
一、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应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的原则,围绕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确定会议议题的程序。年初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在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议题,办公厅汇总整理,提出全年会议议题安排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从年度会议议题安排意见中选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材料准备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按照常委会会议议题,认真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格式规范。拟提请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述职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材料,须先送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初审后,由提请机关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按要求份数于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报送常委会办公厅。常委会办公厅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对工作汇报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会议议题,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制定视察或调查方案,报分管副主任同意,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视察、调查要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为目的。视察、调查结束后,应向常委会会议提交视察、调查报告。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把重点放在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上。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或个人持证视察,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拟出发言提纲,做好会议审议的准备工作。
会议审议
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报告。议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列席会议,认真听取意见,解答或说明会议提出的问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
七、分组审议是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本形式。审议小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议召集工作,注意引导发言和归纳意见。组成人员要认真审议,每位组成人员至少应作一次有质量的发言,发言应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为主;列席人员和旁听公民可以在分组会议上围绕审议议题发言。
八、根据需要,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主任会议可决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某项议题,由各审议小组推荐一名组成人员代表本组发言,其他组成人员可作补充发言。
九、根据会议审议情况,由常委会研究室会同有关工作部门,整理起草会议审议意见草案。审议意见要充分体现并反映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本情况,明确办理事项、办理要求和督办部门。
十、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实行表决制度。表决采取按表决器形式,分为同愍、不同意两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报告机关的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向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然得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
办理反馈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进行督办。
十二、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以常委会文件形式,由分管副主任审签,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副主任和督办部门向提请机关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面交付办理。
十三、承办单位接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写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常委会督办部门。
十四、承办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向督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由督办部门报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承办单位逾期未办理完毕、也未说明原因,或经延长办理时间仍未办理完毕的,督办部门应下达由分管副主任签署的督办通知书,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
十五、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承办单位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承办单位可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主任会议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时,承办单位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进一步办理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主任会议报告。
会议纪律
十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本人必须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
十七、会议实行签到制,会议出、缺席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并及时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