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潘燕)本市拟取消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须具备本市常住户籍的限制,土地荒芜费也拟被取消-----记者从昨日开始举行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我市将修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修改后的法规将在符合《行政许可法》及上位法的前提下,更符合郑州市的实际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本次拟修改的6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是,《郑州市客运出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6件法规的修改细则昨日已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按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桂清作的有关说明,我市此次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原《条例》中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籍。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拟将此项规定取消。
由于在出租汽车管理中,套牌车和出租汽车拖欠、偷漏规费的现象相当严重,为加大打击力度,修改后的《条例》拟规定,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者车辆运营证以及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者同意他人套用自有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客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交纳规费或在报停期间继续营运的,将责令补交规费,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此外, 由于新修订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办法》取消了荒芜费,新修改的《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拟取消荒芜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