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人大要闻正文

“亮剑”——审计监督走上快车道

时间:2006/5/11 来源: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破茧”

  时间在2006年4月27日上午9:42分定格: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现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宣布表决结果:“赞成票3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会场响起热烈地掌声。至此,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柴清玉亲拟草稿、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法制局、财政局、审计局有关负责人多次讨论、几易其稿的《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同时也标志着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支持和促进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依法加大审计整改力度,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报告工作,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不断发挥对本级预算审查和监督的实质性作用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孕育”

  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审计监督来了解和检查政府在财政预算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全面评价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承担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对政府部门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地方各级审计局都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却一再不留情面地披露政府部门的违规问题,本身已难能可贵,但审计问责的力度远远不够,缺乏“刚性”,从维护公共财政使用合法性的角度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理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审计部门的“靠山”和“后台”。近些年来,郑州市审计部门严格履行审计职能,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也对问题单位如实进行了披露,先后建立了“整改回告制”、“跟踪回访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然而由于整改方式程序化,一些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整改。鉴于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经过大量地调查研究,认为,近些年郑州市审计局公布了许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并对一些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虚报多领预算资金、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乱收费等问题进行了披露,但一些单位对审计处理意见不是很重视,不仅没有拿出详细的整改方案,有的则用 “正在研究” 的空洞话来应付搪塞,竭力为自己辩护。审计过后,那些违法违规违纪的政府部门除了表皮上受些损失,并没有付出多大实际的代价,造成目前“审计难,处理难,屡纠屡犯”的尴尬局面。有些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有时反而给了他们“屡纠屡犯”的勇气。“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监督预算执行的管理,这是大势所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郝建生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建立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深圳,中国改革先锋的“桥头堡”。2005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国颁布实施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出台伊始,即在全国各地荡起了不小的“涟漪”。在此大背景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才由此“破茧”而出。

 “亮点”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决定(草案)》的起草、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本市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参阅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这项可行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决定》。观其内容,“亮点”有三:
  “亮点”一:报告主体——“移位”。以往,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汇报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时,报告的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诸多弊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决定》明确规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在部门预算执行中违法性质严重以及屡纠屡犯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三)市审计机关移送市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查处情况;(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查出的问题,由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五)市审计机关移送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涉嫌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由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情况。其中第(五)项内容,是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的,内容更全面、具体。
  “亮点”二:报告内容——“按图索骥”。 《决定》规定,整改报告汇报内容必须包括:(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二)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三)尚未整改和处理的原因和责任;(四)准备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亮点”三:报告程序和时间——“铁令如山”。如:《决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后,由市审计机关在十五日内通知被审计单位,并依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论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或审议意见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征得市人大常委会的同意。
  “亮点”四:责任和处理——“上纲上线”。 如《决定》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部门应在限定的期限内重新整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新整改情况。违反本决定的规定,拒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探索”

  为了加强和改善财政经济监督工作,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报告制度,逐步从体制、制度和机制上研究解决审计查出的问题,严格追究责任,亡羊补牢,防患于未然,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和职权,具体怎样做?如何做好?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开拓和探索。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根据实际制订的《决定》,为各级人大及其政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借鉴作用。当然,其中还有好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和解决,如:如何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认识和责任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完善改进。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审计监督的力度会越来越大,也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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